拍卖·变卖
拍卖又称“竞卖”,是指由拍卖人从多数竞争人中选择出价最优者与之订立合同的订约方式。拍卖,一般经过拍卖的表示、应买的表示和拍定三个阶段:
1、拍卖的表示。拍卖先由拍卖人发出拍卖的意思表示,提出拍卖的要求。拍卖人的拍卖表示须于特定场所向公众发出。在一般情况下,拍卖的意思表示并不是要约,只是要约邀请。
2、应买的表示。应买的表示是由参加竞争的各应买人提出应买的条件。应买人提出的应买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
3、拍定。拍定是由拍卖人作出的卖定的意思表示。
变卖,是法院判决强制执行的方法或手段之一, 即对于债务人应以现金偿付的案件,债务人拒不交付时,人民法院即将他的财产委托有关部门代为出卖或收购,把所得的现金偿付债权人。
拍卖与变卖都是处分财产的方式,但二者有区别:
1、变卖是法院采取的强制执行的手段之一;而拍卖则不是。
2、变卖所得的目的只是为了偿还到期债;而拍卖则可能有多种目的。
3、变卖的财产是债务人的;而拍卖的财产则不是。
来源:拍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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