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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拍卖行业协会

http://auction.51jiuhuo.com  2011/11/26 23:10: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辽宁省拍卖行业协会。英文译名:Liaoning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Auction 简称:LNA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企业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为主体,自愿参加,自筹经费,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面向全省拍卖企业,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各方利益,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开展行业自律,提高行业自我保护与自我发展能力,为促进全省拍卖行业整体经营服务水平的提高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辽宁省商业厅,在辽宁省商业厅的指导下,按社团组织原则开展各项活动;遵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接受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17号。 


第二章  业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开展拍卖行业的理论研究,提出有关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规、会约,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和规范化经营; 

    (三)调查、整理全行业的基础资料,研究本行业发展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为协会开展工作和政府部门指导协会的工作提供依据;    

    (四)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协调解决行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五)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各类信息和业务交流,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和法律咨询服务,促进企业间的协作; 

    (六)制定行业培训计划,举办讲座、研讨会、培训班,提高行业职工队伍素质; 

    (七)积极开展对外交往,扩大与省外、国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并接受委托组织对外考察和接待来访活动 
    (八)办好行业刊物; 

    (九)经办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 

    (一)经省商业局批准认定后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 

    (二)相关的研究及咨询服务团体; 

    (三)相关的管理单位。 

    会员一般以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业务负责人为代表,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协会备案。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所在的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秘书处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以上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按期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以及行规、会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时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需更换新的代表时,应及时通知本会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研究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延期召开的,须提前与理事会打招呼,通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令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3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拍卖及与拍卖相关工作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省商业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对于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商业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商业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商业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商业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2002年4月24日在辽宁省拍卖行业协会成立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来源:拍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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