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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三环内不设在外场地废旧回收站

http://auction.51jiuhuo.com  2011/9/5 9:54:43

沈阳的三环绕城公路内,将不让设立有外场地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9月4日从沈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于近日审议通过的《沈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目前沈阳市有流动收购人员5000余人,废旧物资收购站(点)1200多个。再生资源分拣中心、交易市场8个,每年收购再生资源约553.6万吨,年交易额达180.46亿元,年创税利近6.8亿元,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近100家,年产值38.5亿元。

 

“尽管沈阳的再生资源经济有比较好的成果,但这个行业也存在一些问题。”沈阳市政府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从业人员比较复杂,大多为外来人口,管理中存在一些亟需依法规范的问题,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设置不规范,影响市容环境和交通顺畅;在机关、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等重要区域仍设置有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影响城市形象;再生资源分拣、拆解、集散、清洗等加工环节缺乏必要的监管,形成二次污染较严重等问题都需要有法规的依据来解决。

 

“沈阳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外可以设立有外场地的再生资源回收站;三环绕城公路以内应当设立室内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居民区内以设置流动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为主。”《条例》明确,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不得影响城市容貌。

 

不仅如此,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机场、军事重地等区域200米内,一、二级街路两侧、运河明渠两岸及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在禁止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区域设立站(点)的,由再生资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备案。

 

再生资源经营者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码,并对收购物品的名称、数量和新旧程度进行登记。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来源:再生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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