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无证生产特种设备罚10万元
23日,市法制办在其网站刊发通知,就市市场监管局草拟的《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条例》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条例》还规定,生产单位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罚款;生产单位超出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撤消其资质。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11年12月20日前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市法制办,电子邮箱:zhoujj@fzb.sz.gov.cn ;深圳市法制办网址:http//fzj.sz.gov.cn。
来源:再生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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