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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本金管理的意见

http://auction.51jiuhuo.com  2011/11/27 10:01:12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本金管理,保证企业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国有资本金是指国有出资人按照公司法规定,依据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投入企业的资本。国有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和国有法人资本金。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要子企业的出资、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资本金管理事项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国有控股企业是指由一个国有主体出资或多个国有主体出资比例累计超过50%或国有出资比例虽不足50%,但依其国有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
重要子企业是指虽不处于控股地位,但一个国有主体出资或多个国有主体出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出资比例累计仍处于相对控股地位的企业或实际控制人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法人。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等,须由企业董事会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政府国资委”)核准。其中,重要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等,由市政府国资委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国有控股公司出资、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由市政府国资委委派的企业的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或由市政府国资委推荐并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企业的董事长、董事、(总)经理(以下简称“国有产权代表”)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核后,按市政府国资委的意见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产权代表在股东(大)会后五日内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五条 非公司制国有企业的出资、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国资委核准后实施。
第六条 重要子企业的出资、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在提交企业股东(大)会表决前,须由控制该重要子企业的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核后按市政府国资委的意见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产权代表在五日内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国有资本放弃增资扩股权须由国有产权代表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核,并按市政府国资委的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国有资本放弃增资扩股权应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批。
第八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要子企业的产权转让、无偿划转等行为,按照国资监管等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要子企业出资、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的核准或备案文本以及产权登记表等将作为企业注册登记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国有资本的出资、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在办理核准或备案过程中的审核资料,按照《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有关要求提报。
国有控股企业、重要子企业资本金变动过程中相关材料的提报,参照《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执行。
国有资本的出资、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须按照《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做好产权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重要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一)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
(二)企业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三)企业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
(四)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五)向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核准的;
(七)其他违规行为。
对虚假出资、规定时间内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等行为,在国有产权转让中,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转让收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不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意见规定程序实施出资、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对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要子企业对境外企业的出资、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国有参股公司的资本金管理事项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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