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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区域产权市场交易规则

http://auction.51jiuhuo.com  2011/11/27 10:01:14

长三角区域产权市场交易规则 一、宗旨 为落实《长三角16城市地区合作协议》精神,进一步促进长三角区域产权市场规范、有序发展,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协商制定《长三角区域产权市场交易规则》。 二、交易原则 (一)客观公正,程序合法。 (二)严格规范审核,确保权属明晰。 三、交易主体和客体 (一)对产权交易主体的确认:产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 出让方是指对出让企业拥有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让方可以是境内外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产权交易客体包括: 1. 非公司制企业整体产权或部分产权(含有形资产产权、无形资产产权及经营权、财产使用权等)。 2.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产(股)权; 3. 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 4. 依法批准的其他产权。 四、交易程序 产权交易一般应接受委托代理、受理登记、挂牌上网信息披露、举牌受让组织交易、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 (一)采取委托代理方式进行产权交易,应执行以下程序: 1、出让方或受让方,应与交易所的会员建立委托关系,签 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2、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将相关附件(提交的 复印件须由提供方加盖公章)一并提交给受托会员。 3、受托会员对以上材料查验无误后,在产权交易合同上签字、盖章,完整填写合同审核申请表,一并送入交易所办理审核手续。 4、交易所审核经办人员接到合同和相关材料后进行初审,对符合审核条件的合同予以受理,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如不符合审核条件的,由受托会员负责修改补充后再予以受理。 5、经审核通过的合同文本,由交易所加盖合同鉴证专用章,并出具产权转让交割单。 (二)未采取委托代理方式进行的产权交易,由交易所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参照委托代理方式的程序进行。 五、交易方式 产权交易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协议转让,是指转让产权由交易双方通过洽谈以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场内竞价,是指转让产权在场内通过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方式。 (三)拍卖转让,是指转让产权以公开竞价的形式,由出价最高者受让的交易方式。 (四)招标转让,是指转让产权以公平竞争的形式,由评标委员会评出的最优者受让的交易方式。 (五)其他方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符合商业惯例的其他交易方式。   以拍卖、招标方式进行产权交易时,按照《拍卖法》、《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六、信息披露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通过交易所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由出让方决定,但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在网站上披露的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出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2、国有产权登记证或者其他产权标的的权属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3、产权标的企业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财务审计报告; 4、国有(集体)产权出让方转让产权行为应当履行批准手续的批准文件; 5、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通知或备案表; 6、产权标的企业在评估基准日后的资产调整情况证明;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七、交易竞价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各产权交易市场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招投标、场内竞价等竞价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八、审核标准 交易所按照以下标准审核产权交易合同: (一)产权交易合同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格式须符合本所的文本要求。 (二)产权交易合同必须规范设置以下主要条款: 1.转让标的; 2.出让方、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 4.债权、债务的承继及清偿办法; 5.产权交割事项; 6.职工安置方式; 7.违约责任; 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9.签约日期及地点; 10.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三)产权交易合同附件必须提供齐全(具体要求详见第六条) (四)产权交易合同及其附件须字迹清晰端正,数据准确,不得涂改。产权交易合同及其附件必须列具目录,按本所统一印制的封面装订成册。 九、合同附件 (一)产权交易合同附件应包括以下出让方相关材料: 1.委托出让代理协议; 2.出让方营业执照; 3.出让方税务登记证; 4.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5.准予出让的有效决议; 6. 权属证明; 7. 代替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出让方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8、出让方为自然人的有效证明; 9、法律意见书 10、其它。 (二)产权交易合同附件应包括以下标的企业相关材料: 1.标的企业营业执照; 2.标的企业税务登记证; 3.标的企业章程、验资报告; 4.上市挂牌申请表; 5.标的企业有效决议; 6.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书; 7.标的企业产权界定报告或确认意见书; 8.标的企业房地产权证; 9.转让资产清单; 10.标的企业属特殊行业或资质的评估报告证明; 11.相关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的协议或承诺书; 12.受理法院同意破产企业转让的函件; 13.多个出让方委托出让的授权委托书; 14.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15、其它。 (三)产权交易合同附件应包括以下受让方相关材料: 1.委托收购代理协议; 2.受让方营业执照; 3.受让方税务登记证; 4.受让方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5.受让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6.受让方为自然人的有效证明; 7.外商收购意向书(包括境外、中外合资<合作>、外商 独资); 8.受让方资信证明; 9.受让方上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10.受让方属特殊行业或资质的证明; 11.多个受让方委托收购的授权委托书; 12.经营层的公平受让承诺。 13、其它。 长三角产权市场一体化建设工作组 二○○五年十月十日

来源:拍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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