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监测工作的通知(六安市)
各县区环保局、叶集试验区环保局、开发区环保办: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8号令)及省环保厅《关于推进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监测工作的通知》(环辐射函〔2012〕327号)的要求,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应建立辐射监测系统,截止目前六安市大部分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仍未配备相应的辐射监测设备,请各县区环保部门督促辖区内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尽快配备相应辐射监测设备,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请各单位督促辖区内相关企业在9月底前将便携式及通道式辐射监测仪器配置到位;10月底前将通道式车辆辐射监测系统安装到位。
二、各县区环保局对未开展辐射监测的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请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8号令)第五十八条的要求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自2013年1月1日起,各县区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和审批未完成辐射监测系统验收的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竣工验收。
四、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监测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今年对各县区环保局及开发区环保办的年度考核。
二0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来源:再生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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