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已经生效七年了。七年米通过广大拍卖人员的共同努力,积极为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没服务,走出了一条探索、开拓、改革、发展之路,特别是近年来,适应新一轮经济和社会发展,主动出击,积极参与,拓展拍卖行业新领域,努力发挥拍卖独特的职能作用,使拍卖工作赢得了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良好的社会声誉,笔者坚信,随着市场经济进程的加快,通过全体拍卖人员的共同努力,拍卖行业的发展前景将越来越广阔,拍卖工作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也将日益显著。为总结经验,使拍卖工作更上一层楼,笔者愿结合自己于一九九八年至二00四年在占林市房政拍卖有限公司、吉林市凡君拍卖有限公司、吉林市圣鑫拍卖有限公司及吉林市拍卖商行举办的238次拍卖现场监督公证和19l8个拍卖标所办理的拍卖公证书的工作实践,谈一下拍卖工作应注意的问题,以便与同仁交流工作方法,把拍卖公证工作做的更好。
一、拍卖审查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俗话说:高楼万丈平地起,拍卖公证工作的审查阶段就是做好拍卖工作的基础环节,至关重大,所以我们必须慎之义慎,决不能疏忽大意。
(一)对委托人合法性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级织。”
拍卖工作的委托人可以分为人民法院的抵债物资的委托拍卖,税务管理机关的抵税物资的委托拍卖,行政机关的委托拍卖,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委托拍卖和公民的委托拍卖五种类型。
l、人民法院出具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对民事案件被告人的财产委托拍卖企业予以拍卖,拍卖所得价款用以支付被告所欠原告的债务。
2、税收管理机关依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在扣押纳税人财产后,纳税人仍不履行纳税义务,税收管理
机关委托拍卖企业拍卖纳税人被扣押的财产,拍卖所得价款抵作纳税人的税款。
3、行政机关与拍卖企业发生的委托拍卖主要有:
(1) 政府财政部门的罚没机构对公检、法三机关罚没收物资的委托拍卖。笔者在此提醒同仁,根据《吉林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三机关的罚没物资应交由财政部门的罚没处。他们无权委托对罚没物资的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应交给政府,他们无权占用罚没物资的拍卖价款。笔者在日常工作中,就曾遇到有公安机关的经侦支队,检察机关的反贪局将罚、没物资委托拍卖的事情,这是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
(2) 公用事业局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委托拍卖;
(3) 城市建设局的城市房屋拆迁权的委托拍卖;
(4) 行政执法局的冷饮、照像摊位、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委托拍卖
(5) 电信局的吉利电话号码的委托拍卖
(6) 卫生局的城市医疗卫生服务点经营的委托拍卖。
对于以上六个行政机关的委托拍卖,我们首先要弄清楚这些行政机关是否有权进进行委托拍卖,还要弄清楚拟拍卖标的为什么要进入拍卖市场及有关部门是否同意拍卖标进入拍卖市场。
4、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拍卖;我们应当审查:
(1) 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已按规定参加了年检;
(2) 对拟委托拍卖的标的物是否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3) 抵债物资是否有抵债文件,文件是否完备、有效;
(4) 委托拍卖同有资产的,是否已经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5) 委托拍卖集体所有制资产的、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是否同意拍卖;
(6) 委托拍卖股份公司资产的,股东大会是否同,意,股东签字是否属实。
5、公民委托拍卖的,我们应当审查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是否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其次审查拟拍卖标的是否有共有人,共有人是否全部同意委托拍卖。
(二)对买受人合法性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买一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1、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参加竞买的,我们应当审查其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委托一他人代为参加竞买的,还应审查授权委托书是否完备、真实、有效。
2、公民参加竞买的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拍卖企业在办理竞买人登记时,买受人只要提供《居民身份证》,拍卖企业就给予办理竞买手续,这里我们特别要注意审查他们的年龄,防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参加了竞买,根据法律规定,这种竞买行为是无效的。
3、附条件拍卖的买受人应符合的条件:所谓附条件拍卖是对买受人参加竞买的限制条件,买受人不符合条件,就无权参加竞买。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对竞买人就有在资执、注册资金方面的限制;城市房屋拆除权拍卖,建设管理机关就有对竞买人资执、机械、设备、技术力量的限制;城市医疗卫生服务点经营权拍卖,卫生管理机关就有对竞买人除具有医师专业技术职称外,还须参加卫生管理机关举办的考试合格证才可以参加竞买的限制;再有的拍卖足某企、业面向职工拍卖的,那么竞买人就必须是该企业的员工。
(三)对法律文书的审查:
法律文书在广义上讲是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件、文书、公文的总称、笔者在此所指法律文书仅指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是法院对民事纠纷案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在我国第一审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庭上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就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律美系,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否变更,民事被告人应香履行某种义务等问题予以确定后,分别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裁定书是法院作出裁定时制作的文书,依案件性质,有刑事裁定书和民事裁定书之分,裁定书应写明裁定的问题和裁定的理由,以及其他应予记载的事顼,最后由制作裁定书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加盖法院公章。
对以上二个法律文书的审查应注意:
1、要审查、确认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在口常工作中,次部分委托人将法律文书原件自行存档,移交给拍卖企业的仅是复印件,按规定复印件是起不到直接证据作用的,我们必须验过原件后,留下复印件存档,作为拍卖此标的法律根据存档。日前,笔者已经发现,有个别委托人利用复印件篡改法律文书的事实,因此必须要引起我们足够认识。
2、法律文书的书写是否完备。这是法律文书与其他文书的根本区别。如某法院在被告人逾期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拟扣卖第三人的一台机动车抵债,法律文书上仅写“拍卖丰田4500小客车”,那么这台小客车是谁的产权,是被告的,还是第三人的呢?在笔者建议下,法院在“拍卖”4500小客车的后面追加了第三人的名称。
3、法律文书是否漏项。某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内容是:“根据省政府第35号令,请方×××银行营业部同意委托××拍卖行以被申清人的三菱415型大货车总价值为×××元予以拍卖,本裁定不准上诉。”经笔者审查此拍卖标的没有养路费、附加费
证,在笔者建议下审判员决定此拍卖标的的养路、附加费由债务人承担。
二、对拍卖标的合法性的审查:
l、拍卖标为房屋的: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拍卖标的,应审查房屋所有权证的真伪,应到房屋管理机关调查产籍情况;
(2)在建房屋和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拍卖标的,应审查开发商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有开发权和房屋出售权。
这里特别要注意:
A、此拍卖标的是否已经设定了抵押、出租或查封、冻结了产权;
B、共有人意见;
C、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开发商必须有商品房销售许可;
D、元籍房二年内不得转移产权。
2、拍卖标的为机动车辆的应审查:
(1) 行车证是否与交通管理机关的车籍档案相符;
(2) 机动车是否已到报废期;
(3) 新车发票是否是全国统一发票、合格证;
(4) 是否欠缴养路费、附加费。
这里特别要注意
A、报为车或接近报废期的车辆不能进入拍卖市场;
B、进口车不能办理转籍的可作为瑕疵特别向买受人告知。
3、拍卖标的为船舶的,应到该港临部门调查船籍情况和全面了解船舶的瑕疵情。
4、拍卖标的为文物、字画、金银制品、邮品的应到鉴定机构核查其真伪。
5、拍卖标的为无形资产的,应到有关主管机关调查其合法性。
三、在拍卖现场中应注意的问题:
拍卖工作的拍卖现场是在公开的场合,众目睽睽之下,百分之百的透明进行的;稍一疏忽,就可能形成治安事件,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拍卖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随意减少或变换程序。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