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司制定的拍卖规则之性质
拍卖规则是拍卖公司单方面制订的格式条款,拍卖公司拍卖前告知参加拍卖的竞买人,竞买人参加拍卖,是以自己行为对该规则的默认,该规则对竞买人有约束力。相反,拍卖公司拍卖前未将此规则告知竞买人,则对竞买人无约束力。
拍卖公司制订拍卖规则就瑕疵担保责任做“本公司对所有拍卖品的真伪及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规定,合法有效吗?买受人于此条款下买到赝品是否享有索赔的权利?
我国拍卖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及第六十条已对此明确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均负有对拍卖标的瑕疵说明、声明的义务,违反此义务给买受人造成损害,买受人有要求索赔的权利。规定的“说明”“声明”均应理解为对拍卖标的物即拍品瑕疵直接、明示、公开的,且用语明确,不得含糊的表述。对拍卖标的真伪或品质不能保证的声明必须以能让竞买人易于获知、用语易于理解为标准。而拍卖公司制定“本公司对所有拍卖品的真伪及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纯属商家文字游戏,并非是对拍卖标的瑕疵说明或对真伪和品质不能保证的声明,而是对自己法定责任的单方面免除。换句话说,不是对拍卖标的这一“物”的说明,而是己方“权利、义务”所做的声明,根本不是一回事。因此这些条款不能理解为拍卖公司对拍卖标的瑕疵说明或声明,不符合拍卖法的要求,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也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拍卖公司故意在这类条款上用一些悔涩、难以理解的用语,误导买受人,使买受人在此类条款前裹足不前,不敢诉诸于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另外,我国合同法还规定:对格式条款解释不同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此类语意含糊的条款将做出有利于买受人的解释。
拍卖公司为免除自己的责任,除在制定拍卖规则时采用类似上述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以外,还采用加重竞买人的义务的方式。如有些规则表述为“买方应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并对其竞买行为承担责任”。拍卖公司意图通过竞买人对自己判断、决定行为负责方式,免除法定的瑕疵说明和声明责任,也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还有的拍卖规则通过制定苛刻的索赔条件来阻止买受人的索赔请求。如规定“如证明为赝品,买家必须在拍卖日起35日内退回本公司”如此苛刻的索赔期间规定,买受人35日内连拍品鉴定工作尚不能完成,更谈不上索赔。拍卖法规定: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通俗的说:自拍品鉴定为赝品时起,一年内均可依法诉至法院。此类条款亦违反法律规定,不具约束力。
当前国内拍卖市场并未进入“黄金时代”,欲通过拍卖市场进入艺术品收藏领域的买受人对拍卖都小心翼翼,如履薄冰,与拍卖公司诚信不无关系。拍卖公司为获取眼前利益,玩弄文字游戏,谋取一时暴利,不利于拍卖市场长远发展.。
( 孔东方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来源:拍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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