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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互恶意串通 从一起案例反思拍卖行自律

http://auction.51jiuhuo.com  2011/11/26 22:52:03

2004年夏季以来,报刊及网络媒体不断连续报道上海泰瑞公司306亩地案。2006年7月出版的《商务周刊》第12期,在“2.8亿‘假钱’后面的商业贿赂‘疑云’”一文中,对泰瑞公司华欣家园306亩地的拍卖,再次提出了诸多质疑。据该文所提供的资料,这场涉案资产拍卖,是受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委托的。抛开法院本身的诸多问题不谈,本文只就拍卖过程中存在的若干涉嫌违规违法问题进行分析。   拍卖会举行时间涉嫌违规   根据拍卖公司在2002年10月19日的《文汇报》上发布的拍卖公告,该拍卖会应在2002年10月29日举行。但拍卖公司向全国人大调查组出具的相关拍卖会文件(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契税完税凭证等),表明该拍卖发生在2002年10月28日,即在公告举办拍卖会日期的前一天,该拍卖已经举行。   对此,拍卖公司解释为公司记录人员笔误,但在成交确认书上当场同时签字的还有买受人与主持拍卖会的拍卖师。再有,买受人于2003年1月为此次拍卖缴纳契税时,在契税纳税申报表“合同签定时间”栏以及契税完税证“税款所属时间”栏注明的日期也都是2002年10月28日,这又如何解释呢?   竞买人的竞买资格存在严重瑕疵 根据拍卖公司发布的拍卖公告,拍卖会的竞拍人应在拍卖会前按拍卖公司要求,于2002年10月25日下午3时前办理竞拍手续并交纳竞买保证金,以取得参加拍卖会的竞买人资格。   然而经有关方面调查,发现参加拍卖会的3家竞拍人在10月25日下午3时截止日期以后才办理的竞拍手续。其中一家在10月28日办理,两家在10月29日办理,均超过拍卖公司公告办理竞拍手续的最后期限,实属无效。   此外,这3家竞拍人各自交纳的2000万元保证金(银行本票及银行贷记凭证),都是空头金融票据,根本没有也不可能进入拍卖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依据《拍卖法》中竞买人资格的相关条例以及拍卖公司发布的拍卖公告,这3家公司都不具备参加拍卖会竞拍的资格。   拍卖标的存在两项重大瑕疵   关于拍卖标的,拍卖公告这样写道:“拍卖标的: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沙家浜地块(占地面积108612平方米)在限定的规划用途下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即‘沪徐规建(94)24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建设项目在建工程现状。”   然而经有关方面查明,拍卖公告中的沪徐规建(94)24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虚假文件,在政府部门档案中并不存在。拍卖人没有提供拍卖标的的权属性文件———土地使用权证,而用一个虚假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来替代土地使用权证以证明该幅土地的权属,违反了《拍卖法》关于拍卖标的的有关规定!   拍卖人接受委托后,如果按《拍卖法》第四十二条对拍卖标的进行相关尽职调查,就不难发现该标的已有文号为“沪土用(徐)字(94)第34号”的《上海市建设用地许可证》。这份政府行政许可文件说明拍卖标的权属清晰,产权方不是本次“委托拍卖书”中的被执行人上海城南房地产公司,拍卖对象错了!   另外,该标的早在2001年1月份因另一起诉讼官司,已被其上级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文号为【2001】沪一中民初字第81号)。在这种状况下对标的进行拍卖,势必造成下级法院拍卖上级法院查封的财产这一极为反常的怪事。   买受人交付的拍卖价款不到账   根据《拍卖法》,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拍卖人交付拍卖价款。 但经调查,结果令人震惊。买受人上海汇成房地产公司向拍卖人交付的1亿多元银行贷记凭证,与竞买保证金一样,仍是空头金融票据;买受人、拍卖人双方的银行账户上并没有这笔款项的流动。即买受人交付的拍卖价款不到账。令人不解的是拍卖人却为买受人开具了收到拍卖价款的证明,使买受人得以持有该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办理了拍卖标的过户手续

来源:拍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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