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组织拍卖会是否有效及后果
2000年5月20日,东莞市某镇工业公司为调整产业结构,出售彩印机械及设备等。镇工业公司有关领导考虑运用整体拍卖手段来盘 活这部分沉淀的资产,随即自行举办拍卖会。参加竞买的有本市的集体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各二手机械设备买卖客商。
整体拍卖的底价为50万元。当本市某单位出价为51万元时,二 手机械设备买卖客商增至53万元。在拍卖过程中还没有到出价最高 元人应价的情况下,不知主持人出于何种考虑,原没有要求提交保证 金的,现临时需交付5万元保证金,即当场能交付保证金者为成交者,当即成交。条件提出后毫无准备的一些竞买客商倾其所囊,仍不足5万元,欲将手机及支票抵押,遭到主持人及其镇工业公司的拒绝。结果在没有竞争对手的情况下,某机械设备厂客商在交付了保证金后成为成交者,取得彩印机和设备,与主持人签订了成交协议书。 此举引起另一些客商的极大反感、不满,当即抗议这样的拍卖欠缺公正、公平的原则,是欺诈行为,声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息传出,也引起当地群众,尤其是资产所有者厂家职工的强烈反感。
大家认为,有关人员有贱卖本厂财产的赚疑。事态的发展,使该镇党 政领导感到了问题的严重性,随即向东莞市拍卖行求助。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东莞市拍卖行提出了成交双方应撤 消原协议的建议。后该镇又重新委托拍卖行予以公开拍卖。
同年6月25日,彩印机及设备专场拍卖会在东莞市举行,全部拍卖品以超出底价30%(65万余元)的价格成交。拍卖结束后,参加拍卖活动的各方对这样的公正拍卖表示满意,该镇的党政领导更是如释重负,避免了一场即将引发的法律纠纷。并表示通过这样的拍卖能提高廉政自律,杜绝腐败滋生,今后有类似情况一定要经拍卖行进行拍卖。
案例分析:
这次拍卖活动值得引起我们拍卖界深思。
1.政府机构无拍卖主体资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法机关罚没物品、依法不返还的追回赃物,邮政、运输等部门获得的元主货 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营企事业单位按规定需要处理的物品及其他方面需要变卖的公物","必须委托当地政府指定的拍卖行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拍卖"。国内贸易部颁布的《拍卖管理办法》规定:"拍卖活动必须由拍卖主持人主持";"拍卖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定由国内贸易部负责":"拍卖市场以外的其他组织临时举办拍卖活动,须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东莞市颁布的《东莞市财产拍卖暂行规定》规定:"国家机关及其附属机构不得成为拍卖人或从事拍卖活动"。由此可见,该镇并不具备主持拍卖活动的法定资格,不能举行拍卖活动。
2.擅自组织拍卖活动是无效的。拍卖活动的组织者,即"拍卖人"必须首先具备法定的资格,按法定拍卖程序开展拍卖活动。根据《东莞市财产拍卖暂行规定》:"拍卖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应属无效;……委托人、买受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应资格、条件的;无效拍卖自拍卖程序开始时即无法律约束力。"这说明该镇工业公司自行组织的拍卖活动无论行为及结果都不能得到法律保护,为不合法拍卖。
3.在拍卖过程中随意增加附加条件,违反"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拍卖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合法竞争的方式进行。该镇在擅自组织的拍卖活动中,事先既不发布公告也未办理竞拍登记,明确竞买人所应具备的条件,又不提供介绍拍卖品的书面资料。而在竞价过程中,还随意增加对竞买人的制约条件,这就显示出拍卖活动的不公正和不公平。对这种违法的拍卖会,其组织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拍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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