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立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本公司章程 , 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拍卖法 》 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和委托人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本公司有权根据本规则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规则以外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宜。
第四条:本规则各项条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执行。所涉及各方之间发生争议,应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第二章 关于竞买人的规定
竞买人及买受人
第五条: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持有效证件填写并签署登记表,根据拍卖会实施细则交纳保证金,领取竞投号牌,视为正式竞买人,在拍卖活动中才具有竞投权。
第六条:买受人是指本公司在拍卖活动中所确认的最高出价人。本公司有权平息拍卖中的任何争议。
拍卖标的图录及音像资料
第七条:拍卖标的图录及音像资料是对拍卖标的进行宣传介绍,对其情况和估计售价等提供意见性说明文字、图片和音像材料。
第八条:拍卖标的图录及音像资料中的文字、图片及音像,仅供竞投人参考,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真实性及有无缺陷瑕疵等所作担保。
第九条:因印刷或摄录音像造成图录作品、音像作品与原物有误差,以原物为准。
第十条: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它方式察看拍卖标的及其相关手续资料文件,对其进行必要的实地勘察、研究、论证,对欲竞投的拍卖标的实际状况进行全面仔细地分析了解,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标的行为负责。
委托竞投
第十一条: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代竞投人。
第十二条:竞买人委托代竞投人需在 ( 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 ) 办理委托手续。如竞买人未办理委托手续,视为竞买人亲自出席拍卖会。
担保
第十三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任何拍卖标的以任何方式 ( 包括图录、幻灯投影、音像、新闻载体等 ) 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任何担保。竞买人应亲自察看拍卖标的,并对其竞投行为自行承担责任及法律后果。
酬金
第十四条:买受人竞投成功,应支付本公司该拍卖会实施细则所规定佣金及其它应计费用。
付款及办理拍卖标的手续
第十五条:拍卖标的一经售出,买受人应自拍卖日起根据该拍卖会实施细则规定期限付清购买价款项并办理拍卖标的手续。
第十六条:所有款项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它货币支付,应按该拍卖会日前一个工作日的中国国家外汇价折算。本公司为买受人所支付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致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它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七条:买受人如数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标的所有权 ( 除国家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十八条:买受人须在该拍卖会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拍卖标的手续。买受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拍卖标的手续,因逾期对该拍卖标的所发生搬运、储存、场地租赁和保险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标的负全责,即使该拍卖标的仍在本公司或其它代理人处,本公司因疏忽或其它原因所致该拍卖标的损失或损坏,不负任何保管责任。
第十九条:买受人不按期付款或不按规定办理拍卖标的手续,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 在规定时间内,如买受人未按规定支付购买价款项,本公司则收取按银行当时贷款利率的百分之一百二十计算未付款期间的利息,除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
2. 在规定时间内,如买受人仍未交付完购买价款项,保证金视为违约金处理。
3. 以公开再拍卖或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因此而发生费用及不足拍卖成交价的款项应由买受人如数补足。
4. 拍卖标的贮存在本公司或其它地方,由买受人支付租赁费用;并在购买价款项及搬运、贮存、保险等其它一切应计费用如数支付后,买受人方可取回拍卖标的。
第三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本公司的决定权
第二十条:如本公司认为出现下列事宜有完全的决定权;
1. 某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本公司出售,以及出售地点、出售日期、出售条件及出售方式;
2. 拍卖标的图录、音像资料及新闻媒体中对任何拍卖标的作出任何内容说明和评价;
3. 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的意见;
4. 委托人所支付其拍卖标的在图录和音像资料中插图和音像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如本公司认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出售前的任何时间撤回任何拍卖标的及修订保留价;
1. 对拍卖标的归属或真实性有怀疑;
2. 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本规则第二十三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有怀疑;
3. 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规则的任何条款;
4. 存在任何其它合理原因。
保证及赔偿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标的时,必须持有效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书。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应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所有权及合法手续,在该拍卖标的上没有设定任何债权债务和瑕疵。
第二十四条:如果拍卖标的实际所有人或声称拥有所有权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的诉讼,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违反上述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则由此使本公司招致的一切损失及费用等由委托人承担。
保留价
第二十六条:所有拍卖标的均应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以人民币表示。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本公司有权以低于保留价的价格起拍,但委托人具有如同于保留价售出时应有的拍卖所得权利。
佣金及费用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需按拍卖标的落槌价,按委托合同支付本公司佣金和其它各项费用。
第二十八条: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人应承认本公司可根据上述第十四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保险
第二十九条:除委托人另有約定外,所有拍卖标的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也不意味着该拍卖标的由本公司出售,就可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三十条:拍卖标的售出,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最高竞投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的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保险期限至买受人应付款到期止。如果拍卖标的未能出售,则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标的通知之日起七日满为止。
第三十二条: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其拍卖标的不需投保,则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因自然情况和不可抗力的原因对拍卖标的造成损坏,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因其它原因发生拍卖标的损坏需赔偿,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并在保险索赔胜诉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的费用 ( 佣金除外 ) 后,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出售收益支付
第三十五条:如买受人已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了拍卖标的移交手续,则本公司应按该拍卖会实施细则规定期限内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三十六条:如期限界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项,则本公司将收到买受人支付的部份购买价款在期限界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部份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三十七条:如在买受人未付清全部购买价款项之前,本公司已将部分收益的款项支付委托人,则该拍卖标的所有权归本公司。
收益购买价款项
第三十八条:如买受人在出售日起,根据该拍卖会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仍未向本公司支付购买价款项,本公司将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并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购买价款项,但本公司将不以自己的名义向买受人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本公司有权按委托人授权 ( 由委托人支付费用 ) 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1. 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2. 搬移、贮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标的;
3. 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向买受人提出的索赔;
4. 采取其它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
撤回拍卖标的收费
第四十条:委托人可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该拍卖标的已列入图录或其它出版物已开始印刷,音像资料开始录制,则应缴纳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和缴纳其它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它出版物尚未开始印刷、音像资料尚未开始录制,也需缴纳相当于拍卖标的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和缴纳其它费用。
未能出售拍卖标的
第四十一条:如拍卖标的未能出售,委托人应在收到本公司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并应缴纳租赁费用。超过两个月,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它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并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除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及其它费用,将余款支付委托人。
第四十二条:超过两个月未能取回其拍卖标的,此后发生意外事故,委托人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移动、运输、转交、退回其拍卖标的,移动、运输、转交、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途中不予投保。
第四章 本公司其它权利义务
第四十三条: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有权提高竞投价、拒绝任何竞投价、撤销或分拆拍卖标的、合并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拍卖标的,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有权决定拍卖时计价的货币及公布货币兑换率。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买受人、委托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章定义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本公司”指山西中立拍卖有限公司;
2. “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保险、图录、音像资料、包装运输等的收费;
3. “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4. “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项;
5. “购买价”指落槌价加佣金以及买受人因不履行义务而应支付的费用;
6. “参考价”指在拍卖标的图录说明和音像资料中标明和说明的拍卖标的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故有可能调整;
7. “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8. “通知”指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
9 .“图录”指本公司介绍拍卖标的编辑出版的拍品图片和目录的印刷品。
来源:拍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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