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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盘龙企业拍卖有限责任拍卖规则

http://auction.51jiuhuo.com  2011/11/27 9:48:55

第一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有权根据本规则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规则以外的问题和未尽事宜。


第三条 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竟买人须仔细阅读并承诺遵守本规则,并为自己执
行本规则行为负责。在执行本规则过程中所及的各方之间发生争议,原则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应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竞买人须持有效证件到本公司登记竟买,填写《竟买登记表》与本公司签
署《竟买合同》并交纳保证金。竟买成交后买受人的保证金在扣除佣金后余款充抵
拍卖成交价款;参与竟买未成交的,三日内全部退还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

第五条 拍卖成交后,竞买人须自行办理过户、变更手续,需要时本公司可协助。


第六条 竟买人应在指定的时间到达拍卖现场,凭竟买登记表换取竟买号牌,参与
竟买。


第七条 竞买人一旦办理了竟买手续须准时出席拍卖会,若不能参加拍卖会者应于
拍卖会举行日前壹日通知拍卖人,并办理退竟手续,领回保证金。


第八条 若竟买人未能参加拍卖会,且事先未通知拍卖人办理退竞手续,视为违约。
拍卖人将向其收取保证金的10%作为违约金。


第九条 竞买应价及成交。
1、竟买人在拍卖现场一旦应价,不得撤回。 2、竞买人出价未达到拍卖标的底价时,

拍卖不能成交。


3、本次拍卖会采取增价拍卖的方式。


4、拍卖成交价以拍卖师落槌价为准,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
场签署《成交确认书》及《拍卖成交确认合同》,不得拒签。


5、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当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及应支付本公司的佣金,佣金比率
为实际成交价的5%,拒付价款的,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十条 拍卖成交后,按国家规定须缴纳的各种税费由买受人负担。(委托方应负
担的除外)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买受人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清全部价款的,须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保证金不予返还,本公司有权要求其按合同规定负违约赔偿责任。
2、买受人不按期付款,本公司有权对拍卖标的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盘龙企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本公司章程,参
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
卖活动。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和竟买人(及买受人)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
规则,并对自己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 本公司有权根据本规则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规则以外的问题和未尽
事宜。


第四条 本规则各项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执行。所涉及的各方
之间发生争议,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中国仲裁
机构予以仲裁。


二、委托规则


第五条 委托拍卖手续的办理
公民个人委托本公司拍卖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标的权属
证明以及拍卖标的详尽资料;企业法人委托本公司拍卖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
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拍卖标的详尽资料以及本公司要求出具的其它具有
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本公司经核查,证明标的权属确实无误后,接受委托,进行拍
卖。


第六条 委托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拍卖标的的一切相关资料,并应就其知道
或应该知道的拍卖晶瑕疵向本公司指明或指示。


第七条 本公司有权决定拍卖标的的筛选,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条
件及拍卖方式。


第八条 对于拍卖标的的权属有怀疑,或对于委托人出具的法律文件的真实性
不确定的,本公司有权在拍卖前的任何时间撤回任何拍卖标的。


第九条 如果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所有权的第三人提出索赔的诉
讼,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买受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
费用。


第十条 自委托之日起,至买受人接管之日止,为拍卖标的的托管期。若委托本
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托管的,则托管期内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一条 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底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拍卖
标的的保留价以评估报告或估价报告为参考依据。保留价一经双方确定,委托人、拍
卖人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二条 委托代理
1、委托人不得竟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的物品。
2、委托代理人须在委托本公司拍卖时提供委托代理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或护
照以及本公司要求出具的其它有效法律文件。


第十三条 佣金
1、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该拍卖标的实际成交价的1%—10%佣金(
具体数 额在《委托拍卖合同》中书面确定)。
2、如果拍卖标的未能出售,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保留价的560为酬金。
3、如拍卖标的未能出售,委托人应在收到本公司通知后收回拍卖标的,并支付
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发生的各种费用。逾期不取回者,其间发生的各种费用(保管费
、税费、保险费等)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四条 拍卖收益支付
1、自拍卖成交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本公司将拍卖收益扣除佣金及其它各项应计
费用后支付给委托人。
2、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本公司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收益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


第十五条 如拍卖所得的拍卖收益须向政府缴纳税费,则由委托人和买受人按照
有关规定分别缴纳。委托人和买受人也可以委托本公司代为缴纳,须与本公司另行签
订《委托缴纳税费协议》。


第十六条 委托人可于拍卖日前任何时间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
本公司有权向委托人收取因该拍卖标的发生的各种费用。


第十七条 标的的转移
委托人自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的七日内须将拍卖标的按合同规定地点、转移方式
转给买受人,并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委托人未告之拍卖人或未经拍卖人同意,随意更改拍卖标的保留价的,视为
违约,拍卖人有权按合同规定要求其承担责任。
2、拍卖成交后,委托人不按合同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向买受人转移拍卖标的
的,视为违约,拍卖人有权按合同规定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竞买规则


第十九条 竞买人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
境内竞买人:凡企业法人竞买,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书、委托书及本
人居民身份证;个体经营者竞买,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公民个人
竞买,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
境外竞买人:须持有境外公司政府注册文件、银行资信证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如居民证、回乡证、护照等)。
竟买专营专卖物品者:除上述条件外,尚须持有经营该项物品的许可证。


第二十条 竞买手续的办理
竞买人须按照本公司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持上述有效资格证明文件到指定地点
办理竞买申请登记,交付保证金(拍卖标的拍卖起价的1%—10%),领取竞买登记表,
成为正式竞买人。拍卖当日,竞买人凭竞买登记表换取竞买号牌,入场参加正式拍卖。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亲自参加拍卖标的展示,实地看样了解情况,
并对自己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负责。


第二十二条 竞买代理
1、竟买代理人须提供竞买代理协议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等),办
理竞买登记手续。


2、竞买代理人必须于拍卖日前一天经本公司书面认可,否则视其为竟买人本人。


3、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活动。若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
竞买。


4、委托本公司竞买者应于拍卖活动举行前三天与本公司签订委托竞买代理协议
,并将欲竞买标的物的最高委托价位的30%作为委托保证金汇至本公司,其余款项在
竟买成功后七日内付清。若至拍卖日前本公司未收到委托保证金,则签定的委托书自
行失效。


5、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竞买人若对同一拍卖标的物的委托价相同,则最先与本公
司签定的竞买委托书有效。


6、若本公司在竞买人最高委托价内未能代理成功,则于拍卖会结束后的七日内向
竞买委托人如数返还其委托保证金,不收取任何服务费。


7、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何种方式(包括图录、幻灯投
影、新闻载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任何担保。
竟买人应亲自审看拍卖标的,并对其竞买行为负责。


第二十三条竞买应价及成交


1、竞买人在拍卖活动中凭最高出价成为买受人。


2、竞买人在拍卖现场一旦应价,不得撤回。


3、竞买人出价未达到拍卖标的底价时,拍卖不能成交。


4、拍卖成交价以拍卖师落槌价为准,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场签署“成交凭
证”(拍卖现场记录),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5、拍卖会结束时,买受人持“成交凭证”与本公司当场签署书面合同即《拍卖
成交确认合同》,不得拒签。应价后反悔的,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四条 佣金
竞买人成功竞得拍卖标的后,应支付本公司该拍卖标的实际成交价的1%—10%
佣金(具体数额在《竟买合同》中书面确定)及其它各项应计费用。


第二十五条 拍卖价款的结算
竞买人一经成功拍得拍卖标的,应当场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如买受人一次性付清
确有困难,应当场缴付不少于实际成交价30%的首付款,余款自拍卖成交之日起的七
日内一次性付清。


第二十六条 所有款项应以人民币支付,如买受人以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中国国
家外汇管理局于拍卖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市场汇价折算。


第二十七条 违约责任
1、买受人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清全部价款的,须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本公司有权要求其按合同规定负违约赔偿责任。


2、买受人如数支付拍卖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买受人须在付清拍
卖标的价款之日起的七日内接管拍卖标的;买受人未能按期接管,因逾期产生的对该
拍卖标的的储存、保管、保险、税款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负全责
。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3、买受人不按期付款或不领取、接管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对拍卖标的进行
处置。


四、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湖南盘龙企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谈及事宜,在每次拍卖会的具体规定中另有说明。
湖南盘龙企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拍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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