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大地邮票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买家和卖家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本公司有权根据本规则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规则以外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宜。
第四条、本规则各项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执行。所涉及的各方之间发生争议,应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关于买家的规定
竞买人及买家
第五条、竞买人在参与本公司拍卖活动前应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成为正式竞买人。竞买人有权向拍卖人了解拍卖标的情况。
第六条、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凭身份证或护照填写并签署登记表,同时交纳预定金500元(特定预定金另订),领取竞投号牌参加竞买。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如未得标,凭号牌领回预定金。
第七条、买家是指本公司在拍卖活动中所确认的最高出价人。本公司有权平息拍卖中的任何争议。
第八条、除非在拍卖日前,经本公司书面认可某竞买人是表明身份的某买家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应视为买家本人。
拍卖品目录
第九条、拍卖品目录是对拍卖品的名称、年代、真实性、保存情况和估计售价等提供参考性说明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第十条、拍卖品目录中的文字及图片,谨供参考,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色调、品相、真实性及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十一条、因印刷或摄影造成图录物品的色调、颜色等与原物有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第十二条、买家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审看原物,对欲竞买的拍卖品的实际状况进行了解,并对自己竞买某拍卖品的行为负责。
委托竞投
第十三条、买家应亲自出席拍卖。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
第十四条、委托本公司竞投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与本公司签定委托竞投代理协议。
第十五条、委托人如需取消委托竞投协议,应在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十六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七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竞投者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品竞投成功,则最先与本公司签订委托竞投代理协议者为成功竞投者。
担保
第十八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方式(包括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买方应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并对其竞买行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自拍卖日起三十日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本公司则认为该拍卖品的真实性出现争议,同意取消交易并向买家退款:
(一) 本公司收到买家的书面通知,指出该拍卖品为赝品;
(二) 收到书面通知的同时,本公司收到保持拍卖当日原状的该拍卖品;
(三) 买家向本公司出具两位或两位以上相应专业的国家级鉴定专家或国家级鉴定委员会关于该拍卖品为赝品的书面鉴定意见;
(四) 买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并未在该拍卖品上设定任何债权;
(五) 该拍卖品确系本公司售出。
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买家无权要求本公司取消交易:
(一) 拍卖品目录对该拍卖品的说明符合当时有关专家普遍接受的意见;
(二) 只能够用科学方法证明该拍卖品为赝品,而该科学方法是在拍卖结束后才被普遍使用;或仅能用某种方法证明该拍卖品为赝品,而该种方法的使用费用昂贵,不合实际或可能对该拍卖品造成损害;
(三) 原买家的所有权已转让或未持有原发票。
酬金
第二十条、买家竞买成功,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的酬金及其他应计费用,且买家应承认本公司可根据下述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卖家收取佣金。
付款及领拍卖品
第二十一条、拍卖品一经出售,买家应在现场付清货款,领取拍卖品,并交纳酬金10%。如因所带现金不足,可暂付30%以上的定金,在会后七日内再付清余款,取走拍卖品。入场前预付的定金,可抵付部分货款。
第二十二条、所有款项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家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它货币支付,应按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于拍卖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市场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家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至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它费用,均由买家支付。
第二十三条、买家如数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
第二十四条、买家不按期付款或不领取拍卖品,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 扣发其所交之全部预定金;
(二) 在售出日起七日内,如买家仍未支付购买价款项,本公司则收取中国工商银行当时之贷款利率的百分之一百二十计算未付款期间之利息,除买家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
(三) 对买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家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
(四) 暂时扣留本公司向同一买家出售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品,直至买家履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扣留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有买家支付;
(五) 撤消在同一或任何其它拍卖中向同一买家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品的交易;
(六) 以公开拍卖或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不足购买价的款项应由买家支付;
(七) 将拍卖品储存本公司或其它地方,费用由买家支付;在购买价款项及搬运、储存、保险等其它一切应计费用如数支付后,买家方可取回拍卖品;
(八) 对无论因何种原因由本公司占有的该买家的任何财产行使留置权。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职员代为包装及处理被购买的拍卖品,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家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损失由买家自负。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家推荐的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或损坏,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三章 关于卖家的规定
本公司的决定权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 某拍卖品是否适合由本公司出售,以及出售地点、出售日期、出售条件及出售方式;
(二) 在拍卖品目录及新闻媒体中对任何拍卖品作任何内容说明和评价;
(三) 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的意见;
(四) 卖家所支付其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如本公司认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出售前的任何时间撤回任何拍卖品及修订保留价:
(一) 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有怀疑;
(二) 对卖家所作的说明或本规则第二十九条所述卖家保证的准确性有怀疑;
(三) 卖家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四) 存在任何其它合理原因。
保证及赔偿
第二十八条、卖家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必须持有身份证或护照,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书。
第二十九条、卖家应向本公司及买家保证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在该拍卖品上没有设定任何债权。
第三十条、如果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所有权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的诉讼,则卖家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买家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三十一条、如果卖家违反上述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则由此而招致的本公司的一切损失和费用支出由卖家承担。
保留价
第三十二条、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卖家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以人民币表示。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
第三十三条、卖家不得竞买自己的物品,也不得聘请他人代为竞买。
佣金及费用
第三十四条、除卖家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卖家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它各项费用。
第三十五条、尽管本公司是卖家的代理人,但卖家应承认本公司可根据上述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买家收取酬金。
出售收益支付
第三十六条、如买家已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项且未发生第十九条所述的情况,则本公司应在出售日起20日内以人民币将出售收益支付卖家。本公司有权向买家收取外币,与卖家无关。
第三十七条、如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家的全部购买价款项,则本公司将在收到买家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出售收益支付卖家。
收取购买价款项
第三十八条、如买家在出售日起一个月内仍未向本公司支付购买价款项,本公司将根据卖家的要求,并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卖家向买家收取购买价款项,但本公司将不以自己的名义向买家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本公司有权接受卖家授权(由卖家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 同意购买价款项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 搬移、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三) 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家提出的索赔或向买家提出的索赔;
(四) 采取其它必要措施收取买家拖欠卖家的款项。
未能出售拍卖品
第四十条、如拍卖品未能出售,卖家应在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取走该拍卖品,费用自理。超过两个月,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它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并有权从收益中扣除卖家应支付的佣金及其它费用,将余款支付卖家。
第四十一条、超过两个月未能取回其拍卖品,此后发生意外事故,卖家自行承担责任。如卖家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品,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卖家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中的“卖家”包括卖家的代理人。
第四章 本公司其它权利义务
第四十二条、本公司作为卖家的代理人,对买家或卖家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公司有权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行为或进入拍卖现场。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有权提高竞买价、拒绝任何竞买价、撤消或分拆拍卖品、合并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拍卖品,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品再次拍卖。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有权决定拍卖时计价的货币及公布货币兑换率。
第四十六条、如遇外界不可抗拒之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聘请国内有关专家成立有关鉴定委员会,对参拍品进行鉴定。对成交价在10000元以上的,可开具鉴定证书。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买家、卖家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章 定 义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指中邮大地邮票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二)“赝品”指拍卖品经刻意制造,与图录说明不符;并且在拍卖日,该拍卖品的价值大大低于符合图录说明的真品的价值;
(三)“落槌价”指拍卖师下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家的价格;
(四)“出售收益”指支付给卖家的款项净额;
(五)“购买价”指落槌价加约定的酬金及买家应负担的费用;
(六)“保留价”指本公司与卖家经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的最低售价;
(七)“通知”指书面通知。
来源:拍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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