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款及标的交割及佣金
价款及标的交割及佣金
第三十四条:买受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如数支付成交价款和其他应计费用后,即获得该拍定物的所有权,
第三十五条:如买受人已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且未发生任何争议,则本公司应当在拍卖成交之日起的七日内将拍卖收益支付给委托人。
第三十六条:买受人未能如期(未约定的为 7 日)提取竞得的拍卖标的,因逾期造成对该拍卖标的的搬运、储存及保险费用均有买受人承担,保管中出现的毁损或灭失责任也应由买受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在拍卖前与本公司书面约定佣金的比例,竞买人进入拍卖会场参加竞买,则表明同意本公司规定的买受人应付的佣金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
第三十八条:如果某拍卖标的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或为拍卖而实际支出的费用。
来源:拍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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