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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http://auction.51jiuhuo.com  2011/11/27 9:48:59

委托人

  第十四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委托人委托拍卖标的时,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所拍卖标的的一切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充分、真实地表述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并出示对该标的拥有绝对的合法所有权和依法可以处分该标的的证明,在该拍卖标的上没有设定任何债权。如违反上述规定,给本公司或买受人造成损失和费用支出,均有委托人承担。

  第十六条: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时,有义务提供合法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并与本公司签署拍卖委托合同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的,还应向本公司提交委托书。

  第十七条:委托人不得参与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的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十八条:拍卖成交后须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的,委托人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定物的产权转移等手续。

  第十九条:委托拍卖国有资产,委托人还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在拍卖前应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以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权决定拍卖物品的保留价,但在拍卖中本公司有权以低于拍卖底价的价格出售拍卖标的,但委托人仍可获得按照拍卖底价售出时应得的拍卖收益。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可在拍卖展示前任何时间撤回其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本公司支付约定费用或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若在双方约定的委托期限内拍卖标的未能拍出,委托人应自行取回该拍卖标的,逾期不取回的,则必须支付本公司由此所支出的保管费。自逾期之日起,委托人还须承担拍卖标的因意外原因而毁损或灭失的责任。超过三个月仍不取回的,本公司有权以无底价公开拍卖或其他出售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并在成交收入中扣除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及其它应计费用,将余款付与委托人。

来源:拍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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