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险
第四十三条:除委托人另有指示外,所有拍卖标的的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金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价值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标的由本公司成交,就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之款项。
第四十四条:拍卖标的成交,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最高竞投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标的未成交,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1%的保险费。如果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第四十五条:保险期限至买受人应付款到期日止。如果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则保险费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标的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届满为止。
第四十六条:若委托人指示本公司不需对委托拍卖的拍卖标的投保,本公司有义务对该拍卖标的的妥善保管和移动进行监护,但对此期间无论是因不可抗力或是意外事故及其他任何一种原因所造成拍卖标的的损坏和丢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十七条:若本公司投保的委托拍卖标的在 存放期间出现投保风险意外,本公司将按保险理赔标准理赔,有关保险的理赔款在扣除本公司所应收缴的一切费用后,余款推给委托人。
第四十八条:因虫蛀或空气情况转变而对拍卖标的造成损坏的,以及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坏,本公司不负责任;
如果是本公司责任事故,由本公司按保留价补偿。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成交价款的支付
第四十九条:如买受人已向本公司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且未发生第十六条所述的情况,则本公司应在成交日起一个月内以人民币将成交价款支付委托人。本公司有权向买受人收取外币,与委托人无关。
第五十条:如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成交价款项,则本公司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成交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支付委托人。
第五十一条:如在买受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项之前,本公司已将相当于成交价款的款项支付委托人,则该拍卖标的的所有权归本公司。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 同意成交价款项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 搬运、贮存及投保已成交的拍卖标的;
(三) 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向买受人提出的索赔;
(四) 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
拍卖标的未能成交
第五十三条: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在收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取回该拍卖标的,费用自理。超过两个月,本公司有权以开拍卖或其它方式按本公司认为适合的条件拍卖该拍卖标的,并有权从成交价款中扣除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及其它费用,将余款支付委托人。
第四十五条:超过两个月未取回拍卖标的,此后发生以外事故,委托人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标的,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的“委托人”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第四章 本公司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五条:本公司作为买受人和委托人的中介代理人,愿意竭诚为委托人和买受人双方提供服务。但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六条:本公司有权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
第五十七条:本公司有权在拍卖日前对拍卖标的进行宣传、展示、公告。有权确定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投价、撤销或分拆拍卖标的、合并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拍卖标的,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
第五十八条:本公司有权决定拍卖时计价的货币及公告货币兑换率。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和买受人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来源:拍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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