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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远方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网络拍卖规则

http://auction.51jiuhuo.com  2011/11/27 9:49: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互联网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www.yfgp.com拍卖平台(以下简称“拍卖平台”)组织网络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网络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凡参加本公司网络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网络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本公司对网络拍卖品的作者、年代、尺寸、材质、真实性、保存状况等提供参考性说明文字和图片材料,仅供参考,本公司对网络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不论是否亲自审看网络拍卖品原物,都应对自己竞投某网络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五条:本公司举办的网络拍卖活动实行注册会员制度。
第六条:“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网络拍卖活动,在本公司拍卖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并办理了必要手续,且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购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第七条:“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网络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
第八条:竞买人参加本公司网络拍卖活动,应在参加竞投前交纳相应保证金。
1.未交纳保证金可申请普通会员,可参加人民币300元以内拍品的竞投,且拍品标的数量仅限于一件;
2.一级会员需交纳人民币300元保证金,可参加总计人民币3000元以内拍品的竞投;
3.二级会员需交纳人民币500元保证金,可参加总计人民币5000元以内拍品的竞投;
4.三级会员需交纳人民币1000元保证金,可参加总计人民币10000元以内拍品的竞投;
5.四级会员需交纳人民币3000元保证金,可参加总计人民币30000元以内拍品的竞投;
6.五级会员需交纳人民币5000元保证金,可参加所有未特别限定的拍品的竞投;
7.对特别拍品,须进行专门登记注册才具竞投权利。
8.上述保证金可以全额无息返还给会员,同时会员的级别将恢复为普通会员。
第九条:任何竞买人应自行妥善保管自己的会员身份,除非某竞买人在参与竞投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十条:在本公司举办的网络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本公司均将制作网络拍卖品的拍品描述,对拍卖品的作者、年代、尺寸、材质、真实性、保存状况等提供参考性说明文字和图片材料。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任何竞买人竞投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十一条:因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网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网络拍卖品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络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网络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第十二条: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之竞买人应在注册成为正式会员后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第八条之规定同时缴纳保证金。
第十三条: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于本公司代为竞投前书面通知本公司。如已有代为竞投的网络拍卖品,本公司将于此一或多件网络拍卖品拍卖结束后停止竞买人的委托授权。
第十四条: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提供系统自动代理竞价,使用系统自动代理竞价的竞买人应在注册成为正式会员后办理相关手续,并应根据本规则第八条之规定同时缴纳保证金。
第十五条:系统自动代理竞价不可撤销。
第十六条:因代理竞投及系统自动代理竞价系本公司为竞买人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网络竞投而提供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和自动竞价系统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及各种网络问题等将不负任何责任。如竞买人希望确保竞投成功,则应亲自进行网络竞投。
第十七条: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品竞投成功,则本公司以最先收到委托竞投授权书者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
第十八条:若两个或两个以上使用系统自动竞投的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品竞投,则最终成功自动竞投的竞买人以网络拍卖系统的最终显示为准。
第十九条:网络拍卖品在其结束时间时所显示的最高应价竞买人即表示该竞买人竞投成功,同时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了关于该网络拍卖品的买卖合同。
第二十条:竞买人竞投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的酬金,同时应支付其他各项费用,且其承认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一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十五日内一次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起十五日内领取所购买的拍卖品。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成交日起十五日内领取拍卖品,则因逾期造成对该拍卖品的搬运、储存及保险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品负全责,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存,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品的毁损、灭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品,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若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负责任。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本公司将在网络拍卖品描述中予以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买受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六条: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后,若未按照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拍卖成交后,如买受人未按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将买受人全部或部分资料、信息提供给与本公司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机构,委托该机构代为向买受人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款。对买受人提起诉讼的,本公司要求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在拍卖成交日起十五日后,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十五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
第二十八条:留置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品,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第二十九条:拍卖成交日起30日后,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本公司有权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品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或任何其他交易致使本公司所蒙受全部损失的权利。
第三十条: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酬金/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三十一条: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品,则本公司有权将该拍卖品储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可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本公司对该拍卖品行使留置权,若买受人延迟领取该拍卖品超过三十日时,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垫付的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及本公司因处置该拍卖品而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三十二条:本公司有权根据本拍卖规则条款的解释处理拍卖过程中的任何争议。当拍卖出现异常情况,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在任何时候取消违反法律或本拍卖规则的会员权利,并不需承担与之相关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三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三十六条: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三十八条: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除外。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网络拍卖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九条: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四十条:如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三十七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
第四十一条: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可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若该拍卖品已进入网络展示期,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四十二条: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原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品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四十三条: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 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及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品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四十六条: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四十七条: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用。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四十八条: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以人民币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四十九条:如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但该时限亦应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五十条:拍卖成交日起60天后,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撤销交易,本公司将在作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通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前,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废止,相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等规定继续履行,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如委托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若超过上述期限,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五十一条:如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政府纳税,则由委托人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税费。
第五十二条: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日起十五日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除有权向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外,并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项,但本公司不代表委托人向买受人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品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第一次拍卖中委托人应支付的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及再次出售该拍卖品的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五十四条: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品,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五十五条: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 通过网络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品作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 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 拍卖品在网络排列中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拍卖品的展览/展示方式;拍卖品在展览/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 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拍卖品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以及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第四章 其他
第五十六条: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十七条: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品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五十八条: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条: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联络地址和联络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信函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部门,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六十一条: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网络拍卖活动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应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予以仲裁。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十二条: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必须遵守、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指北京远方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二)“拍卖平台”指www.yfgp.com;
(三)“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四)“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以中文写就,英文文本仅供参考。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五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北京远方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来源:拍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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