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拍卖管理办法》的意见
各市经贸委(经委、贸易局):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指导拍卖行业与国际接轨,商务部于2004年12月2日颁发了《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24号,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拍卖从业人员及拍卖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对维护拍卖市场秩序,促进拍卖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规范作用。为深入贯彻《拍卖法》,认真落实《管理办法》,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省拍卖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大力宣传《拍卖法》和《管理办法》。各级商贸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区域拍卖企业,认真学习《拍卖法》和《管理办法》,并集中在今年一季度,通过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以营造良好的拍卖市场环境。
二、加大对拍卖活动的监管力度。各市要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拍卖企业进行清理核查。对合格的企业可在新闻媒体上分批公告宣传。对违反《管理办法》第四章有关条款的拍卖企业和拍卖活动,要配合我委或通报有关执法部门予以查处。对拍卖企业不据实上报情况,要在工商部门企业年检前,期限整改,督促其如实填报。各市要对清理核查合格的企业、整改企业及不合格企业登记汇总,并填报《浙江省拍卖企业情况核查备档表》(附件二)、《各市拍卖企业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三)。核查情况和表格请在2005年2月底前报我委和当地工商部门。
三、积极引导培育拍卖市场。我省拍卖行业近几年发展较快,但无序竞争、恶意竞争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影响着拍卖行业的健康发展。各市要重点扶持区域龙头企业,采取兼(合)并、重组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完善服务功能。2005年我委将制定《浙江省拍卖行业五年发展规划》和《浙江省拍卖行业管理实施细则》,各市要深入调查研究,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拍卖市场发展实际情况,提出当地拍卖行业发展规划的设想和依据,于2005年2月底报我委。
四、进一步加强对拍卖行业的日常监管。拍卖企业原则上应以本企业的拍卖师组织拍卖活动。重大拍卖活动确需临时聘用拍卖师的,应将合同文本上报当地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要建立健全本辖区拍卖企业、从业人员和拍卖师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档案制度,为择优选用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及国有资产等特殊标的拍卖企业,以及核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打下良好的基础。
五、进一步规范举办拍卖活动的公告行为。拍卖企业在各地设立的办事处不属于组织与举办拍卖活动的合法主体,其擅自举办的拍卖活动应予以查处。拍卖企业应当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布拍卖公告,各市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区域举办的拍卖活动,应指定若干家发行量较大的报纸或具有同等影响的媒体发布拍卖公告,未按规定执行的拍卖企业要予以纠正。
浙江省拍卖行业五年发展规划》和《浙江省拍卖行业管理实施细则》,各市要深入调查研究,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拍卖市场发展实际情况,提出当地拍卖行业发展规划的设想和依据.
来源:拍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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