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不担保能免责吗
(收藏拍卖导报2005年4月7日报道)某公司受某地海关委托拍卖八辆走私汽车,最终所有标的全部成交,总成交额达165万元。
拍卖会后,一位竞买人要求退回其竞得的2号标的,原因是2号标的有“瑕疵”。
2号标的的买受人在办完一切相关手续提货时,发现自己竞投中标的2号标的汽车与3号标的汽车有所不同(注:2号标的与3号标的同为一个汽车公司制造的同一品牌型号规格汽车),后又进一步发现该车已改装过方向。
经公安车管技术鉴定部门鉴定,这确是一辆“右改左汽车”(根据公安部规定,“右改左”的汽车不能注册登记入户)。汽车买受人以此为由拒绝提货,并要求拍卖公司退还佣金和车款。
根据惯例,拍卖企业在实施物品拍卖过程中,为了减少因标的物自身的问题所带来的麻烦,一般是在拍卖前准备的备索资料中注明,并在拍卖会前声明:“本公司对本次拍卖会所拍卖的标的物品不作任何瑕疵担保,按其原状”。依据是《拍卖法》第61条第二款的规定:“拍卖人,委托人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保护责任。”
然而,拍卖明明只是拍卖人和委托人单方面做出的规定,竞买人(买受人)成交后仍可以其他法律法规提出退货或要求赔偿的要求。而如果仅依据《拍卖法》的规定而忽略了其他法律法规,则会在拍卖过程中,为拍卖方埋下日后可能发生纠纷的隐患。
虽说2号标的不能正常入户,但是可作为教学用具或用作他用。可见,对于拍卖标的的瑕疵,理解也不尽相同。有的人依据《拍卖法》规定运作,只要在展示期间向竞买人介绍了标的物的情况,并且竞买人也在展示现场详细看过样,故瑕疵责任理应由竞买人(买受人)承担;有的人则认为,为了拍卖企业的长远利益,标的物确实存在瑕疵的,可以折中处理。本案例中,汽车经过改装国家是不允许上牌入户的,所以2号标的对于买车自用的买受人来说,已无任何价值。如果拍卖公司对于瑕疵做扩大解释,很显然是在推脱责任。
当拍卖企业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瑕疵时,应当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借助相应的技术检验鉴定,明确责任才是惟一途径。
标的物的品质不能保证能不能拍卖?拍卖后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拍卖法》第61条第四款规定:“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部门规定。”
可以说,拍卖人即使声明了标的物品质不能保证,但如果某些成交标的存在严重缺陷,或是因此被买受人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起诉了,也可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为拍卖活动同时也是商业活动,拍卖程序可以受《拍卖法》规范,而拍卖的内容,即商品交易还要受其他法律法规的约束。
一场拍卖仅仅依据《拍卖法》来操作看来是不够的,拍卖企业还要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感,准备工作做得更加细致入微,才能有备无患。
来源:拍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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