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及标的交割
第一条 买受人支付所有应付款项即可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
第二条 竞买人竞投成功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日起七日内付款并办理移交等手续,领取拍卖标的,包装、搬运等费用自理。
第三条 拍卖人代为包装及处理拍卖标的,仅应视为拍卖人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拍卖人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
第四条 所有拍卖标的的购买款项应以拍卖人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异类货币支付,应按“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于拍卖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市场汇价中间价折算。拍卖人为将该种货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发生的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它费用,均由买受人支付。
第五条 买受人未能如期领取竞得的拍卖标的,因逾期造成对该拍卖标的的搬运、储存及保险费用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条 买受人不按期付款或在竞得日起逾两个月不领取拍卖标的,拍卖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拍卖人因买受人违约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
(二)以公开拍卖或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不足购买价的款项由买受人支付。
第七条 如拍卖标的未能出售,委托人应在收到拍卖人领取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发生的储存、保险等费用自理。超过两个月,拍卖人有权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并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除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及其它费用,将余款支付委托人。
第八条 委托人要求拍卖人协助退回其拍卖标的,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来源:拍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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