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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转让实务中的规范盲点

http://auction.51jiuhuo.com  2011/11/27 10:00:52

从2004年2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到2009年6月颁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为止,国务院国资委已经相继出台了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多个配套文件。期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2009年11月,北京、天津、上海等主要产权交易机构又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进行了细化,并形成了由《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等12个分则组成的一整套操作细则和实施办法,可以说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以规范决策、进场交易、机构选择、信息公开、竞价交易、规范操作、信息统计、监督检查为主要内容,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的统一监督制度体系,通过制度建设完善了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促进了国有产权有序流动,实现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据统计,2009年3家主要产权交易中介机构中,北京产权交易所成交项目3805项,成交额1296.18亿元,同比增长37.38%;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完成产权交易项目1866宗,各类产权成交金额达1261.55亿元,同比增长17%以上;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总成交额806亿元,共计完成3800宗,同比增长5.5%;国有企业出让和受让产权成交金额继续增长,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仍为市场主力。

  尽管国有产权的转让在制度方面不断完善,操作方面更加规范,但是从实践的角度和产权转让操作的过程来看,仍存在一些需要解决或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在此进行一些思考和探讨。

  “优先购买权”待统一规定

  《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国有资产法》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这样,国有股权挂牌转让就碰到了目前为止各产权交易机构仍未妥善解决的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如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要求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必须进场参与摘牌、竞价,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定,其他股东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在确定受让方和交易条件后,转让方应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前,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在不久前,几家产权交易机构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中的《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也只是笼统地提到“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交易机构应当为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场内行使权利提供相关服务及制度保障”,回避了如何行使优先受让权的问题。

  如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不参与竞价,而最终挂牌征集到的受让方不管是一名还是多名,由于原来有优先收购权的股东的存在,缺少了可能的竞争对手,肯定无法通过竞价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

  在目前的实务操作中,有些产权交易中介机构为规避优先购买权问题而采用拍卖方式进行转让。一方面,这需要满足有多个意向受让方摘牌的条件;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交易成本(按照《拍卖法》的规定,佣金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的5%,一般拍卖机构按照上限向买受人收取佣金,远高于一般情况下产权交易机构收取的手续费率)。

  我们可以预见,这个法律障碍可能对国有产权交易产生一定的影响,建议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对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的统一规定。

  少量产权转让应降低成本

  目前,产权交易的外部成本主要包括:专项审计、资产评估、代理产权交易费用以及其他一些相关的费用。由于一般情况,股权评估运用的是整体评估的方法,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费用与资产总额相关,代理产权交易费用与交易金额相关,而且专项审计费用和资产评估费用一般情况下是由委托方承担的。

  假设这样一种情形:某公司(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欲转让在一大型非上市非金融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亿)的1000元出资,按照规定,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该大型公司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成本肯定远远高于收入,该公司就不愿转让这部分出资,这样就不利于产权的流动和资产重组。

  建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明确金额和股权比例限制,豁免少量股权的转让程序,促进少量股权的流通。

  国有控股企业股权内部转移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可以无偿划转。这样,国有全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的交易成本将大大降低。

  但是,对国有控股企业来说情况就不一样了。即使是企业内部从全资的子公司转移股权到自己名下或另一全资子公司,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遵循,只能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审计、资产评估以及进场挂牌交易(如果得到资本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可以协议转让),增加了交易的时间和费用。

  因此,也建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明确金额和股权比例限制,豁免少量股权的转让程序,促进少量股权的流通。

  国有产权转让定价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挂牌价一般情况下,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这样就带来了一个定价的问题。

  在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论时,资产评估结果中一般包括企业在评估基准日的未分配利润(一般情况下该部分利润应该归原股东所有),这样就导致挂牌价格要高于实际的评估价值。在评估报告采用收益现值法的评估结果时,因为企业股东权益的评估价值中包含非经营资产的价值,同样也存在这个问题。

  再退一步,即使产权交易机构能同意未分配利润归受让方所有,由于税法规定一般情况下,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无需再交企业所得税,而股权转让的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了出让方的税负。

  建议产权交易机构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同意对价格进行调整,以减轻出让方的税负。

  国有通过减资方式规避产权转让

  以前,对于公司减资事项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后来,国资监管机构要求对于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非同比例增减资,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备案,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增减资价格,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但由于不需要进行产权转让的挂牌手续,无法形成有效的市场价格,仍然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建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进一步约束此类增减资行为,甚至可以禁止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参与非同比例增减资,以规避国有资产发生流失的风险。

  产权交易挂牌时限

  根据产权交易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对所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挂牌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对于出让方而言,这可能是个相当长的时间。但是,对于意向受让方而言,这个时间显然太短,因为一般情况下意向受让方需要进行尽职调查,内部还需要通过决策程序,尤其是针对标的金额比较大的产权。因此,这么短的时间不利于形成公平的市场价格。

  建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于标的金额较大的产权交易应该规定适当延长挂牌时间,并在挂牌时提供更为详细的资料,以吸引更多的意向受让方,使转让价格更接近实际市场价值。

  随着国资国企改革的深化,各项法规制度逐渐完善,不必要的障碍和成本会减少甚至消除,而国有资本在各个领域中,也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来源:拍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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