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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收费标准(试行)青价字[2005]30号

http://auction.51jiuhuo.com  2011/11/27 10:01:11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青岛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
青价字[2005]30号
市国资委:
你委《关于核定青岛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的函》(青国资委[2005]39号)收悉。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和《青岛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青政发[2004]5号)及省物价局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委产权交易机构在提供产权交易和非上市公司制企业股权登记托管服务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具体如下:
一、产权交易服务收费
(一)鉴证手续费:产权交易机构在为产权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办理过户登记鉴证手续时,可按照不超过交易额0.4‰的标准分别向产权交易双方收取鉴证手续费。但鉴定手续费超过4万元的按4万元收取,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二)交易佣金:产权交易机构开展产权交易代理业务、撮合产权交易双方成交,可以与客户约定佣金比例;未做约定成交的,收取佣金的比例如下:
1、交易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收取6‰;
2、交易额在500万元—2000万元(含)的收取8‰;
3、交易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收取10‰。
上述佣金提取比例不实行分段累进计费,不代理交易的不得收取交易佣金。
(三)咨询服务费:由产权交易机构与客户双方按约定的标准收取。
(四)席位、会员年费:对执业会员入会可一次性收取席位费,每席位最高不超过5万元,另外。可按年向执业会员收取会员年费,最高不超过1.2万元;对非执业会员入会,不得收取席位费,可按年收取会员年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
收取席位、会员年费后,应向执业会员提供产权交易机构的软、硬件设施并实现产权交易信息资源共享,协助会员对委托方的产权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免费在区域性网站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将转让成交结果在网站上公示等;对非执业会员,应提供有关产权交易信息资料并允许免费查阅和传递。
(五)信息公告费:产权交易机构接受国有产权转让方委托,按规定在相关报刊等媒体发布信息,信息公告费按产权交易机构实际支付给媒体的公告费用并依刊登次数、版面大小进行分摊后,据实向产权转让方收取,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手续费等。
在区域性网站发布信息,不得收取信息公告费。
(六)产权交易服务费计费办法
1、以拍卖、招标、竞投等竞价方式成交的按实际成交金额为基数计算;
2、协议转让的,转让企业整体产权(包括以承担债务转让企业整体产权)的,按资产总额为基数计算;
3、部分产权协议转让的,按对应的净资产额为基数计算;股权转让按净资产额为基数计算。
二、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服务收费
(一)开户登记费:个人10元/户;法人100元/户。
  (二)增(减)资登记费:采取分段累进计费办法,其中增(减)资总额未超过1000万元的,按增(减)资总额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其超出部分不再收费。
(三)挂失手续费:个人、法人均为每笔10元。
(四)托管费:按托管登记总额向公司收取:
1、100万股(含)以下:5000元/年;
2、100万股-1000万股(含):10000元/年;
3、1000万股(含)以上:20000元/年;
托管期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收取。
(五)分红派息手续费:按股权分红面值或现金红利总额向公司收取5‰。
(六)变动股权登记费:根据原市国资局、体改委青国资[2000]29号文规定进行变动股权登记,按变动过户股数,每股0.003元向变动登记双方收取。个人股东变动股权登记费不足10元的,按10元收取;法人股东变动股权登记费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
(七)收购、回购服务费:向委托方收取,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
三、其他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收费减免:职工集体购买本单位产权的,鉴证手续费减半收取;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涉及的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国家、省、市另有减免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除上述项目外,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在提供产权交易服务或股权登记托管服务时自立项目收取费用。
(三)上述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产权交易机构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依法纳税,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公开,以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规定自2005年8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在试行期届满30日前,你委应将实行期间经营服务收支情况报告我局,以便核定正式标准,以前我市有关收费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五年八月八日

来源:拍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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