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物资产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国资产权[2005]88号
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物资产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国资产权[2005]88号
各市管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各区(市)县国资部门:
为加强企业实物资产管理,推动企业存量资产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物资产(以下简称实物资产)转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转让实物资产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转让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应当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二、本通知所指实物资产,主要包括企业的机械设备、房屋及建筑物、在建工程、存货等。其中,存货是指企业批量、贬值处理库存积压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
三、企业转让实物资产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市场化操作原则,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要求,进入指定产权交易机构,广泛征集受让方,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多种方式,充分发现资产价值,维护国有权益。
四、对账面价值低于100万元的企业实物资产,由各市管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后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对账面价值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或转让标的为固定资产且 其账面值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含20%)以上的企业实物资产,须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企业转让实物资产,须经市管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国资委,按照公开转让程序进行。报告转让行为时应提报如下书面文件:
1、 市管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报告文件;
2、 企业内部相关决策文本;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 转让标的资产未提供担保、未被查封的证明文件;
5、 其它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因实物资产转让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以及职工安置意见。
(二)经报告市国资委后,市国资委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青国资委[2004]39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工作规则(试行)》(青国资委[2004]40号)要求,通过公开选聘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并由转让方与受聘机构签订业务合同,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并作为转让方确定转让底价的依据。资产评估的要求、程序按照《青岛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青国资委[2005]21号)执行。
(三)进入转让程序的实物资产,由转让方组织委托我市指定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入市交易。入市交易程序、规则参照《青岛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青国资委[2005]13号、《青岛市企业国有产权入市交易暂行规则》(青国资产权[2005]27号)执行。公开转让结果由产权交易机构留存备查。
(四)企业实物资产经公开挂牌,如无受让主体,经市国资委同意,可委托产权交易机构议价处理。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底价时,应当暂停交易,报经市国资委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五)企业应按年度做好实物资产处置计划工作,连续两个月转让实物资产账面价值累计超过100万元的,应按照上述规定程序进行。
五、实物资产转让收入由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管理使用。实物资产转让后,交易双方根据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资产交割凭据,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六、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擅自处置或拆细处置实物资产,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参照《青岛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七、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制订实物资产转让专项工作流程,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施行。
八、本通知各项规定适用于集体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来源:拍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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