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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实施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有关问题的意见(青国企改〔2004〕6号)

http://auction.51jiuhuo.com  2011/11/27 10:01:12

青岛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快实施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有关问题的意见


青国企改〔2004〕6号

各资产经营公司、市直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提高国有产权转让市场化运作的水平,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发〔2003〕73号)精神,现就加快实施我市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明确国有产权公开转让的范围
企业国有产权持有者将国有产权有偿转让,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市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实施。
二、 完善国有产权转让方案,规范国有产权转让方式
企业国有产权实施公开转让,国有产权持有者应首先根据我市国有资本结构布局调整的总体要求,研究制定企业改制和产权处置方案。对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本身及权属一级企业的改革方案由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一级以下企业的改革方案由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企业主管部门或产权持有者批准。
国有产权转让可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和协议转让等形式。对市政府确定的特定转让项目,按有关要求办理。
三、认真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计、评估工作
为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建立在情况真实、数据准确的基础上,凡纳入改制范围的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市国资委或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方案制定之前组织对改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审计、评估工作,以摸清企业家底,核实资产。
四、 规范编制产权转让信息,统一对外公开发布
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相关内容和审计、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结果,由国有产权持有者会同市产权交易所,编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其中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本身及权属一级企业的产权转让信息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一级以下企业的产权转让信息由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企业主管部门或产权持有者负责编制。
产权转让信息统一由市产权交易所负责汇总,并由国有产权持有者委托市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和指定的媒体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相关的费用由产权转让企业支付。
五、 公开征集受让方,合理确定交易方式
国有产权转让通过公开征寻,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开征寻产生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应采取拍卖或招投标方式确定受让方。对不涉及企业职工安置,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及原有股东控股地位的国有股权转让,原则上应以国有股权收益最大化为目的,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对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企业产权或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审批部门组织专门的工作小组,对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的基础上,考虑企业内部职工安置、债务处置及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在“一对一”谈判基础上,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若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有两个以上,则应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最佳受让方。若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只有一个,经工作小组与其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后,由产权出让方与其签定转让协议。
对产权转让公开信息没有征寻到受让方的,可按照评估确认的国有产权价值转让给企业内部职工。
六、做好职工安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凡涉及到职工安置的,应首先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在对外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之前,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职工安置费用按照78号文的规定执行。国有产权采取对外公开转让的,职工安置费用原则上以现金的形式,从收回的国有产权转让收益中解决;对转让给内部职工的,职工安置费用可采取资产折抵的方式。对折抵资产计入负债的,为保证改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改制企业应提供相应的资产,在一定的期限内实施资产保全措施。
七、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服务平台作用
市产权交易所作为专业的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充分发挥其信息服务功能和价格发现功能,拓展产权交易的规模和领域,注重对产权交易经纪人队伍的培育和管理,努力提升服务质量,实现国有产权转让的最佳效果。
国有产权转让单位应选择业务素质高、执业水平比较好的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全程参与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工作,以缩短产权交易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八、加强对国有产权收益的管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管理应严格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4﹞24号)的规定执行。产权转让收入在支付职工安置费用和扣除相关费用后,作为国有资产收益上缴。
九、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工作程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并由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作为产权处置的要件。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工作程序和各环节应提报的相关资料仍按《关于调整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程序加强督察提高工作效率》(青国企办﹝2004﹞17号) 的规定执行。
十、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监督检查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对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程序实施产权公开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集体产权的转让,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由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来源:拍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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