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定饭店煎炒炸食用油使用期不得超三天
东方网6月15日消息:据今天出版的城市导报报道,上海市食药监局日前针对各类餐馆、小吃店、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发布了《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服务指南》(下称《指南》)。该《指南》中对食用油使用和废弃处置等方面都作出了规范,其中包括餐饮服务单位若无法监测和控制食用油质量的,煎、炒、炸食品的食用油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连续煎炸食品的,累计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2小时等规定。
该《指南》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应根据食用油煎炸频率、用量和特点,采取措施监测控制食用油煎炸过程的安全质量。若无法实施监测和控制措施的,煎、炒、炸食品的食用油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连续煎炸食品的,累计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2小时。此外,变质和过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用油要及时清除,不得以添加新油的方式延长食用油脂使用期限,不得回收菜肴中的油脂作为食品原料重复使用。
来源:搜狐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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