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用于受理时通知破产企业开户银行)
( )X经破字第X—X号
__银行:
本院已决定受理_(企业名称)破产还债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你行应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停止办理_(被申请破产企业名称)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也不得扣划其既存款或汇入款抵还贷款。如支取_(企业名称)帐户中的款项(包括职工工资),必须经本院许可,否同要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_年_月_ 日
来源:拍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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