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备招标文件范本
第一卷投标须知
1. 定义
1. 项目法人:(招标设备工程项目法人名称)。
2.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项目法人称为招标人。即(招标设备工程项目法人名称〉。
3. 招标代理机构:具有相应的招标资质,受项目法人委托,在招标过程中负有相应责任的单位,即(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4. 潜在投标人:指有意参加投标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5. 投标人:经过审查符合本次招标所规定的相应资质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潜在投标人。
6. 预中标人:经过评标而选定的进行合同谈判的投标人。
7. 中标人:最终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8.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单位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而组建的机构,负责领导招标工作。
9. 评标委员会:在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聘请专家和有关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具体评标工作。
10. 需方:〈招标设备工程项目法人名称)。即项目法人,在招标阶段称为招标人,在签订和执行合同阶段称为需方。为便于招标文件及附件直接转化为经济合同,在招标文件第二、三卷中称招标人为需方。
11. 供方:在招、投标阶段称为投标人,在中标以后签订和执行合同阶段称为供方。为便于招标文件及附件直接转化为经济合同,在招标文件第二、三卷中称投标人为供方。
12. 工程设计单位:负责本招标设备工程项目设计的单位,即(工程设计单位名称〉。
1. 工程概况及招标范围:
2.1 工程概况:
2.2招标文件由第一卷《投标须知》、第二卷《合同条款》、第三卷《技术规范》组成,招标设备的技术要求详见第三卷《技术规范》。
2. 交货期
合同生效后 个月。
3. 投标与开标
4. 1投标时间:
投标地点:
4. 2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4.3开标地点:
4.4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含补充或修改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公证人员公布标书封存保管无失密后拆封,验证投标法人委托书,投标保证金等投标文件是否齐全。
投标文件正本保存备查,评标使用副本。
采用分段开标:第一步,开技术标,经过澄清后,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可进行必要修改补充。(如报价部分则应密封〉。第二步,开商务报价标。
5.投标人资质
5.1合格的投标人应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5.1.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5.1.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5.1.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5.1.4业绩
5.1.4.1具有设计、制造与招标设备相同/相近设备1到2台套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经验,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5.1.4.2或主机设备有相应业绩厂商的技术合作或技术支持。
5.1.5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1.6电力工业部和机械工业部共同认定的主机设备制造厂商;电力工业部成套设备局与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共同发布的《火电机组主要辅机推荐厂家名录》所推荐的厂商,或由国家电力公司安全运行与发输电部(包括电力工业部原安全生产协调司〉颁发人网许可证的厂商。
6.投标文件
6.1投标文件的组成
6.1.1投标文件由下列三卷及投标(商务)报价组成。
第1卷 投标资格文件
1、投标人承诺函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1. 关于投标人资格的声明函;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局复印件〉;
3. 生产许可证、有关鉴定材料;
4. 工广简介(包括组织机构、生产能力、设备、厂房、人员等〉;
5. 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质量认证证明;
6. 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经营状况(包括销售额〉;
7. 银行资信证明;
8. 业绩及目前正在执行合同情况〈包括完成情况和出现的重要质量问题及改进措施〉;
9. 近三年经济行为受到起诉情况;
10. 其它文件和资料。
4、投标保证金
第2卷 合同条款
1.定义
2.合同标的
3.供货范围
4.合同价格
5.付款
6.交货与运输
7.包装与标记
8.技术服务与联络
9.质量监造与检验
10.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11.保证与索赔
12.税费
13.配套与外购
14.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15.不可抗力
16.合同争议的解决
17.合同的生效
18.其它
附件
附件一 供货范围
附件二 价格表
附件三 差异表
附件四 履约保函
附件五 分包与外购
第三卷 技术规范
6.1.2投标人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文件,均被视为投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6.2投标文件的编制
6.2.1一般要求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逐项逐条回答招标文件,顺序和编号应与招标文件一致。可以增加说明或描述性文字。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未提出异议的条款,均被视为接受和同意。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差异之处,无论多么微小,均应汇总说明。
6.2.2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应用中文编写。若其中有其它语言的书面材料,则应附有中文译文,并以中文译文为准。
度量衡采用国家法定单位制(即国际单位制〉。
6.2.3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应为投标截止日期后180天。若遇特殊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可于投标有效期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投标人应以书面答复表示同意,并相应延长投标保函有效期,此时投标人不能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投标人若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则应以书面形式给予明确答复,此时投标人被视为自动退出投标,投标保证金予以全额退还。如延长期超过个月,招标人应对投标人因延长投标保函有效期所发生的费用进行适当补偿。
6.2.4投标保证金
6.2.4.1投标保证金金额为本次投标设备总金额的1%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投标人开户银行出具支票或银行汇票。
6.2.4.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投标保证金将予以没收:
6.2.4.2.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6.2.4.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后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6.2.4.2.3投标人被通知预中标后,拒绝按预中标状态签订合同(即不按预中标时的规定的技术方案、供货范围和价格等签订合同〉。
6.2.4.2.4投标人不接受招标文件的规定。
6.2.4.3落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落标通知书》发出后予以退还。
6.2.5投标人建议
投标人可提出补充建议或说明,提出比招标文件的要求更为合理的建议方案,列于附件中。同时应说明对技术条件、价格、运行、维护、检修、安装等方面的影响。
6.2.6标前会
如各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较多,则可召开标前会。投标预备会一般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完成。投标预备会上投标人需解释和澄清的问题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后5天之内提出。
6.2.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6.2.7.1投标文件一式十八份(二正十六副〉,包括价格表(表中项目除价格数字外都要填写〉及报价说明,一式六份。
6.2.7.2投标文件正本的每一页均应由投标人代表签字。报价表均由投标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6.3投标(商务)报价
6.3.1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报价表的格式认真填写价格表和各种分项价格表。
6.3.2投标人的报价为闭口价。即中标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固定不变。
6.3.3若单价和总价有差异,则以单价为准,并对总价进行修正;若数字和文字表示的金额之间有差异,是以文字金额为准,并对数字作相应的修正。
6.3.4投标报价应注明有效期,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相一致。
6.4投标文件的递交
6.4.1投标文件的密村与标记
6.4.1.1投标文件的每份正本、副本均应用信封分别密封。信封上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址、“正本”,“副本”字样及“不准提前启封”字样。信封上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6.4.1.2投标保函投标保证金应用信封单独密封,封面上注明“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和“保密”字样。
6.4.1.3在投标文件澄清后提交分项价格部分应用信封单独密封,封面上注明“分项价格”和“保密”字样。
6.4.2投标截止日期
投标文件应于投标截止日期〈日期、时间〉以前送达指定地点 。一切迟到的投标文件都将被拒绝。
6.4.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6.4.3.1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对业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提出补充或修改,相应部分以最后的补充和修改为准。该书面材料应密封,由投标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6.4.3.2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日期至投标有效期满前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予以没收。
6.5无效投标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投标:
6.5.1投标文件未密封和/或技标文件未按规定加盖公章和签字。
6.5.2投标文件中无投标保证金。
6.5.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内容填写和/或投标文件内容与招标文件有严重背离。
6.5.4在投标文件中有两个以上的报价,且未明确哪个报价有效。
6.5.5其它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7.开标
7.1从投标截止日期到授予合同时止,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议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等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7.2参与评标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自律,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7.3投标人申报的关于资质、业绩等的文件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7.4投标人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
7.5投标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它投标人,扰乱指标市场,破坏公平竞争。
7.6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听和搜集评标机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标或授标工作。
7.7投标人若违反上述要求,其投标将被废除
附件一 供货范围
1.一般要求
1.1本附件规定了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供方保证提供设备为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且设备的技术经济性能符合附件1的要求。
1.2供方应提供详细供货清单,清单中依次说明型号、数量、产地、生产厂家等内容。对于属于整套设备运行和施工所必需的部件,即使本合同附件未列出和/或数目不足,供方仍须在执行合同时补足。
1.3除有特别注明外,所列数量均为一台所需。
1.4供方应提供所有安装和检修所需专用工具和消耗材料等,并提供详细供货清单。
1.5提供随机备品备件和年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并在投标书中给出具体清单。
1. 6提供所供设备中的进口件清单
2. 供货范围
2.1设备范围〈表格见下)
供方要确认此范围并提供细化清单
序号 名称 规格和型号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价格 备注
2.2配套设备及专用工具
序号 名称 规格和型号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价格 备注
(注:价格一项在商务报价中填写〉
2.3随机备品备件
随机备件、年用备件单独列表
序号 名称 规格和型号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价格 备注
〈注:价格一项在商务报价中填写〉
2.4进口件清单
序号 名称 规格和型号 数量 产地 生产厂家 价格 备注
〈注:价格一项在商务报价中填写〉
3.其它
附件二 投标(商务)报价表
1.一般要求
1.1本表中的设备/部套分项须与供货范围中的分项内容的序号一致。
1.2当分项价之和与总价不符时,以分项价为准。如有优惠条件,优惠条件要在分项价中体现。
1. 3报价币种为人民币,进口部分也应以人民币报价。
1.4运杂费要单独报价。
1.5价格表中报价为交货固定不变价格。
1.6报价应注明日期、有效期、交货地点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签章。
2. 投标(商务)报价表
2.1合同价格总表
合同价格总表
合同价格: 单位:人民币
序号 项目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生产厂家 备注
1 设备总价
其中 ①设备价格
②配套设备专用工具
③随机备品备件
④进口件
2 技术服务费
3 运杂费
4 其它
合计
另: 年备品配件
本表添置说明:
1. 本表中①项对应于2.1.1表
2. 本表中②项对应于2.1.2表
3. 本表中③项对应于2.1.3表
4. 本表中④项对应于2.1.4表
5. 本表中序号1为①②③之和
6. “另: 年备品配件”一栏作为选择项。
2.1.1设备供货范围表
序号 名称 规格和型号 材质 数量 单位 单价 总价 生产厂家 备注
2.1.2配套设备及专用工具
序号 名称 规格和型号 材质 数量 单位 单价 总价 生产厂家 备注
2.1.3随机备品备件
序号 名称 规格和型号 材质 数量 单位 单价 总价 生产厂家 备注
2.1.4其中进口件
序号 名称 规格和型号 材质 数量 单位 单价 总价 生产厂家 备注
2.2 年备品备件
序号 名称 规格和型号 材质 数量 单位 单价 总价 生产厂家 备注
附件三 差异表
投标人要将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差异之处汇集表。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要单独列表。
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差异表
序号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条目 简要内容 条目 简要内容
附件四 设备交货进度表
交货顺序 设备()名称型号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数量 重量
附件五 分包与外购
供方要按下列表格填写分包情况表并报分包厂家的简要资质情况。
分包情况表
序号 设备/部组件 型号 单位 数量 生产厂家名称 交货地点 备注
附件六 履约保函(格式)
(签订合同时提交)
致:(需方名称〉
本保函是为〈供方名称〉(以下称供方〉于(日期)签订第(合同号〉合同为需方提供(设备名称〉提供履约担保。
(以下简称银行〉以及他的继承人,受让人为了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并放弃追索权,根据并同意下列条款,保证付给需方合同设备价格的%(百分之 ),即万元人民币。
(a〉当供方未能忠实地履行合同文件规定和此后双方同意的对合同的有效修改、补充和变支〈以下简称违约〉,无论供方有无不同意见,银行在收到需方的书面通知时,银行将按需方所要求的上述金额和方式付给需方。
(b)按上述承付的金额将是净数,不得扣除现在或将来应付的任何税捐、关税、费用、(供方名称)(以下称供方〉于〈日期〉签订第(合同号)合同为需方提手续费或任何性质的由任何人加予的保留款。
(c〉本保函的规定是我们银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义务。合同条件的修改,以及需方所允许的时间改变或任何让步,除条款中有规定免除银行的责任外,都不能解除我们银行在这方面的义务。
(d〉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条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后不迟于30天退还;但如果此时存在合同争端并县未能解决,那么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理赔完毕后。
(供方银行的名称〉公章
〈签发人名和签字〉
年月日
9 第三卷《技术规范》说明
9.1有关招标设备技术规范详见第三卷
9.2如未对规范书提出偏差,将认为供方提供的设备符合规范书和标准要求,偏差(无论大小)都须在附件三“技术部分差异表”中清晰表示
9.3设备参数性能汇总表、结构尺寸/配置情况尚需按如下格式汇总填写。
设备参数性能汇总表
序号 参数名称 设计值 保证值 试验值 备注
结构尺寸/配置情况
序号 结构/配置名称 单位 型号 结构尺寸/配置情况 备注
第二卷 合同条款目录
1.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需方”是指(需方法定名称〉,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2“供方”是指(供方法定名称〉,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1.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4款中规定的部分。
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
1.7“合同设备”是指供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
1.8“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需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供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9“验收”是指需方对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0“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1“电厂”是
1.12“技术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3“现场”是指位于为需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1.14“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合同设备名称)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
和足够一年运行使用的备品备件。
1.15“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
1. 16“设备缺陷” 是指供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2. 合同标的
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
2.1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设备名称:
设备规格(型号〉:
数量:
交货期: 年 月
2.2凡供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2.3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技术规范。
2.4供方提供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按技术规范。
2.5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按技术规范。
2.6供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按技术规范。
3.供货范围
3.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第三卷技术规范。
3.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晶备件,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1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供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
4.合同价格
4.1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 万元〈大写: 〉。其中主机合同价格为 万元(大写: 〉,配套辅机价格为 万元(大写: 〉。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包装(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从制造厂至电厂施工现场〉。
3. 2本合同总价在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
5.付款
5.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5.2付款方式:银行托收或汇票。
5.3合同设备款的支付:
5.3.1合同生效日期起个月内,供方提交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和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1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需方审核无误后个 月内,支付给供方合同设备价格的10%〈 万元〉做为预付款。
5.3.2供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批设备〈部组件〉运到交货地点,并将该批设备的商业发票(金额为该批设备价格的80%,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需方,需方验明无误后 天内,支付该批设备价格的80%〈 万元〉。
5.3.3剩余合同设备价格的10%做为设备保证金,待每套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问题,
供方提交下列单据经需方审核无误后,需方在个月内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
(1〉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1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一式四份〉。
〈2〉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五份。
6.交货和运输
6.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
6.2交货地点: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为需方施工现场。
6.3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到货车站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6.4供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供方到现场交货地点的运输。
6.5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发出24小进内,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需方。
(1)合同号;
(2)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3)货物备妥发运日期;
(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货物总毛重;
(6)货物总体积;
(7)总包装件数;
(8)交运车站、车号和运单号;
(9)重量或尺寸超标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6.6供方应向需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每套合设备10套。
6.7因需方原因要求供方推迟设备发货时〈设备已制造完毕〉,由需方负担仓储费及必要时的保养费。并按本合同规定〈视为供方已交货〉支付该批设备的款项。
6.8到货站〈整车):
〈零担〉:
6.9收货单位: 工地,以需方或通知为准。
6.10技术资料邮寄地址:
单位:
邮编:
电话:
传真:
7.包装与标记
7.1供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铁路公路航空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供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包装应按设备特点,按得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的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7.2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7.3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
下标记:
1. 合同号
2. 目的站;
3.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4. 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5. 箱号/件号
6. 毛重/净重〈公斤〉;
7.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
7.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7.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
7.6备品备件应分别包装并注明上述内容,专用工具也应分别包装。
7.7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7.8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7.9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7.10凡由于供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供方均应按本合同11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供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供方应尽快向需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8.技术服务和联络
8.1供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8.2供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需方按供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和启动,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8.3供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需方参与供方的技术设计,并向需方解释技术设计。
8.4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8.5供需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8.6对盖有”密件,,印章的供需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8.7供方的配套商需要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供方统一组织并征得需方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
8.8供方(包括分包与外购〉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8.9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供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8.10供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需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方现场服务人员,供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需方认可的服务人员。
8.11由于供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供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供方负责。
9.质量监造与检验
9.1监造
9.1.1需方认为必要时可进行设备监造。供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9.1.2供方必须为需方驻厂代表和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
9.1.2.1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川和月度检验计划。
9.1.2.2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9.1.3.3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9.1.4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忧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供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应量。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过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擅自处理。
9.2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9.2.1由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供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9.2.2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供方在接到j需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需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供方责任后,由供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需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需方应在开箱检查前天通知供方开箱检验日期,供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需方应为供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如检验时,供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需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开箱或每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需方承担。
9.2.3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供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如果由于需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自负。
9.2.4供方如对上述需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需方书面通知后 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供方在接到通知后个月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需方代表共同复验。
9.2.5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9.2.6需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现场之日起的个月。
9.2.7上述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有发现问题,或供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修理,比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10.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10.1本合同设备由需方根据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整个安装、调试过程须在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
10.2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供方应派人参加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
10.3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机组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后.这项验收试验由需方负责,供方参加。
10.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供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供方提出请求时,需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供方应负责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供方委托需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供方设计图纸错误或供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供方应按下列公式向需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
P=ah+M+cm
其中:P一总费用(元〉
a一人工费(元/小时·人〉
h一人时(小时·人〉
M一材料费〈元〉
c一台班数(台·班〉
m一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
11.保证与索赔
11.1设备的保证期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
11.2供方保证其供应本合同的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11.3如由于供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其造成工程返工、报废,供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并承担其施工安装费用。
11.4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如属供方责任,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
11.5由于供方所供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的保证值低于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向需方支付不超过本合同设备总价值的10%的罚款。
11.6如果不是由于需方原因或需方要求推迟交货而供方未能按本合同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需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l一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0.5%;
迟交5一8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
·迟交9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1.5%;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5%。
侠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供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11.7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所规定的相应义务。
11.8如果由于需方原因,迟付货款,需方须按下列方式支付违约金;
迟交l一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0.3%;
迟交5一8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0.7%;
迟交9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付金额的1%;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需方除支付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支付迟交款的相应利息,每套合同设备迟付款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
12.税费
12.1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供方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供方承担。
12.2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供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服务(也包括运输)、进口设备/部件等所有税费〈包括保险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供方承担。
13.分包与外购
供方未经需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部件进行分包(包括主要部件外购).
13.2分包(外购〉设备/部件的技术服务、技术配合由供方负全部责任。
13.3供方对所有配套设备、部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
14.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14.1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如果该项修改改变了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报原合同审查单位审查后方能生效。将修改后的有关部分抄送原合同有关单位。
14.2如果供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需方将用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需方将保留中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份的权利。对于这种中止,需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供方负担。如果供方的违约行为本合同其它条款有明确规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14.3如果需方行使中止权利,需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供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供方的中止部分款项索因。
14.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供方和/或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中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14.5因需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需方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设备价格的10%到30%并赔偿供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14.6因供方原因而不能交货,供方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设备价格的10%到30%并赔偿需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14.7如果供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需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供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执行经过需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14.8若14.7款考虑的情况确实发生,需方有权从供方手中将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接热管并收归己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供方的现场房屋中迁出所有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已属需方,供方应给需方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搬走上述这类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需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供方的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此外,双方应对供方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部分评价达成协议,并处理合同提前结束的一切后果。
15.不可抗力
15.1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动乱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15.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15.3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
16.合同争议的解决
16.1凡与本合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如仍不能解决,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提交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
16.2仲裁地点为 市。
16.3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6.4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16.5在进行仲裁或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仲裁或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17.合同生效
17.1本合同生效需满足下列条件:
1. 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经法人代表书面授权)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
2. 本合同经 审查后方可生效。
17.2本合同开始执行日期: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开工报告日期为合同开始执行日期。
17.3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设备运行“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为止。
18.其它
18.1本合同包括的附件(含投标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及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18.3合同双方应指定二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代表的名称、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的同时书面通知对方。
18.4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 份、副本 份,供需双方各执 正 副。
18.10本合同双方的地址如下:
需方 供方
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传:
开户银行:
帐号:
纳锐人登记号:
签字:单位名称
签字人:
签字日期
合同审查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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