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
浙发改法规〔2008〕172号
省级有关厅局、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信用办、重点办、招管办(公共资源交易办):
为在“创业富民、创新强省”中科学发挥招标投标在配置市场资源中的竞争作用,进一步加强全省招投标领域的信用建设,根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现对相应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重要意义。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当前,由于信用的缺失,招标投标活动中还存在弄虚作假、伪造业绩、串通投标、分包和转包等问题。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是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行业的有效举措,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腐败,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为推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企业在投标时,使用企业信用报告,不再使用资信证明。企业信用报告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招标人应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并将其列入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的项目,其信用等级优劣情况要与评分相结合。
三、信用服务机构应坚持公平、独立原则,依据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浙江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浙江省企业信用报告格式文本》等要求,按照规范程序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出具企业信用报告。企业信用报告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企业信用报告可重复使用。
四、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中,择优认定一批有资格的信用服务机构开展招投标领域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五、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接受投标人、招标人对企业信用报告的异议、投诉和举报,对违反《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信用服务机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在招投标领域进行信用评价的资格,并在“信用浙江”网上公示。
六、省外投标企业可向属地或本省信用服务机构采购企业信用报告,但信用评价应采用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浙江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浙江省企业信用报告格式文本》。
七、信用服务机构应将投标企业的企业信用报告送浙江省信用中心备案,信用等级信息在“信用浙江”网上公示。企业信用报告的收费标准应向物价部门备案。
八、重点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在2008年第2季度认真做好准备工作,2008年第3季度开始实行。市、县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参照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办法进行试点,条件成熟后适时推开。
九、在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是一项创新性、开拓性的工作,涉及面广,协调量大。有关部门和地方要站在推进“创业创新”和建设 “法治浙江”、“信用浙江”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全省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的工作。
附件:关于在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doc
省发改委 省信用办 省重点办
省公共资源交易办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来源:拍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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