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个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房屋,是一个集体性质的企业。拍卖人发布公告进行展示,并且强调标的现状进行拍卖,拍完之后,在办理相关的变更产权过户的手续中,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异议,不予办理。
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集体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是不能转让的,房屋可以转让,但是集体性质、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使用权是不行的。另外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如果是强制拍卖的话,是用另外的处理办法,社会委托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相信当前拍卖行接触比较多的就是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但是由于部分拍卖公司对《拍卖法》不了解,在拍卖过程中遭到土地管理部门的异议。
专家分析:中国拍卖协会副秘书长:王凤海
因为国土资源部做出的相关的规定,拍卖公司在接受这样的标的的时候,事先要给有关的管理机关报告或者请示,需要审核批准才能进行相关的手续。这里的报批是叫属地报批原则,即在标的物的管辖所在地。
如果对委托的标的是否需要有关的审核批准有疑虑,可以向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咨询,或者向中拍协的法律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防止事后的纠纷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