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经过
2003年4月,某拍卖公司受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一幢办公大楼进行公开拍卖,保留价为230万元人民币。拍卖开始前有5人办理了竞买登记。拍卖会如期举行,委托人及被执行人均到场监拍。拍卖师报出了起拍价后,只有一人应价。拍卖师在重复报价3次后落槌成交。
争议焦点
在场的被执行人当即提出异议,认为没有形成竞价,拍卖无效。而在场的执行法官和工商局工作人员则宣布拍卖成交有效。
专家点评
争议主要来自《拍卖法》第三条关于拍卖的定义: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的物品和财产权力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由于拍卖成交产生于价格竞争,因此只有一人应价时,表面看起来没有形成竞争。
只有一人应价,往往说明了起拍卖价设定的准确。
当一个拍卖标的无人应价时,表明起拍价定得过高,导致无人愿意应价;当应价得太多时,从表面看,既热闹又说明有人竞争,是符合拍卖精神的,实际上它表明起拍价定得过低。而只有一人应价,则正说明了起拍价定的准确,符合市场行情,是科学的。
只有一人应价即认为有效是有法律依据的。当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即为要约,只要有人应价即为有效,直至有另外的竞买人以更高的价格应价,原应价才失效。
《拍卖法》中有明确规定: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则原应价丧失约束力。
因此,如果没有更高的应价,则原应价即有约束力,拍卖师落槌后,买卖依法成立。拍卖的目的是为了成交,只要有人应价,就应该成交,只有在应价低于保留价时,才不能成交。
当然,在某些人为了满足某些目的而采取恶意串通、欺诈等手段,人为地造成一个标的只有一人竞买的,则拍卖属无效,并且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