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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告知后拍卖纠纷分析

http://auction.51jiuhuo.com  2011/11/26 22:51:46

关于瑕疵告知后拍卖纠纷的分析

 

 

      近年来,各地都发生过不少有关瑕疵纠纷方面的法律诉讼问题,有的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是其中的一些问题更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下面我们先看这么一个案例:

〔案情〕

 

      2004年,某拍卖公司在举办机动车专场拍卖会,王XX于会前对拍卖的标的物进行了察看,在该拍卖公司办理了竞买手续,并按照该拍卖公司的有关规定交纳了竞买保证金,领取了竞买号牌。王XX取得竞买资格后,拍卖公司为其发了拍卖目录、拍卖规则、注意事项、拍卖会竞买人须知和标的详细说明各一份。其中该拍卖公司拍卖规则规定:本公司依照国际惯例,对拍卖标的物的现状进行拍卖,竞买人在拍卖公告规定的预展时间内,有权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实地察看,并审视拍卖标的物的品质或瑕疵,一经进入拍卖会现场,即表示对拍卖标的物已有详实了解,并认可拍卖标的物的现状。拍卖会竞买人须知也规定:竞买人应在预展期间查看拍卖标的物,了解相关情况,一旦在拍卖会上举牌竞买即表明本人自愿接受该标的物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拍卖会开始后,该拍卖公司宣读了拍卖规则、竞买人须知和拍卖目录,王XX及其朋友李XX一同按时参加了拍卖会,并成功竞得一辆二手车。会后,王XX还与该拍卖公司签订了标的物拍卖成交确认书和特别说明,办理了买卖手续,并按时交纳了购车款、佣金、过户手续费等。该拍卖公司也按时向王XX交付了竞得的车辆以及相关的行车证、养路费证件。

 

      会后不久,王XX以其竞得的该轿车系走私车辆,未购置附加费,车辆无法办理再过户手续;而且拍卖会上,是李XX举牌应价,竞买人应为李XX,拍卖程序不合法等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作为被告的该拍卖公司辩称:该公司拍卖程序及拍卖标的物系合法、真实,而且拍卖活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举行,并做了公证。王XX购买车辆后,公司已按约定将车辆和相关的买卖手续交付给该竞买人。拍卖会上,王XX与李XX共同参加了拍卖会,李XX举牌竞价并不违反拍卖相关法律法规,竞买成交后,王XX与公司签订了成交确认书,而且会前的特别说明也是王XX签订。王XX认为其竞得的车辆系走私车辆应当举证,因此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XX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XX拍卖公司在拍卖前已经将拍卖规则、竞买人须知、注意事项、拍卖目录、标的特别说明等交付给王XX,成交以后,王XX在成交确认书和特别说明上签了字。而且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后简称《拍卖法》)的规定,合同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原告认为车辆没有购置附加费,应属走私汽车。但是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法院没有支持原告请求。对于在竞买过程中是李XX举牌应价,原告认为拍卖程序违法。法院认为被告XX拍卖公司在注意事项中强调:“竞买人所持号牌是根据登记时竞买人确定,不要将竞买号牌外借,否则发生任何法律问题,由登记持牌人负责”已经做了告知义务,而且李XX和王XX同时参加拍卖,李XX举牌视同经过王XX授权,应属合法有效。因此,法院驳回该买受人的诉讼请求。

 

      王XX不服宣判,继续上诉,请求支持一审的诉讼请求。上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拍卖公司已经做了告知义务,而且原告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字应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关于车辆系走私车辆问题,被告不能出示相关的证据证明,应此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在上面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拍卖成交确认书是否合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73条之规定,拍卖合同属于特殊的买卖合同,其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拍卖合同属要约式合同,被告举行拍卖会前,发布拍卖公告是向竞买人发出要约邀请,拍卖成交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属于要约承诺。根据《拍卖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这也说明竞买人的应价是一种要约,而且是一种竞争性的要约。当某人的应价经拍卖师三次叫价再无人应价时,拍卖师的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系拍卖合同的承诺。拍卖前拍卖公司将拍卖规则、竞买人须知、注意事项、拍卖目录、相关资料等文件送达竞买人,并在拍卖前进行看货看样,拍卖成交后签订成交确认书和特别说明,即表明已经对要约邀请作出了承诺,意思表达明确,双方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并办理相关的买卖手续,表示王XX与拍卖公司之间的拍卖合同已经成立。

 

      第二、拍卖程序是否合法问题。根据上述案例,王XX与其朋友李XX一同参加拍卖会,李XX借王XX号牌举牌应价,致拍卖成交。王XX和李XX会前领取了拍卖规则、竞买人须知、拍卖注意事项、拍卖目录和标的详细说明等文件,在拍卖过程中,李XX举牌应价,根据拍卖公司规定:竞买人所持号牌是根据登记时竞买人确定,不要将竞买号牌外借,否则发生任何法律问题,由登记持牌人负责。这也说明拍卖公司在拍卖前已经尽到告知的拍卖号牌的问题,王XX与李XX同时参加拍卖,李XX举牌应价,在现场应被视为李XX经过王XX授权,拍卖成交后,王XX与拍卖公司签订成交确认书和特别说明。拍卖程序应属于合法有效。

 

      第三、关于车辆是否合法问题。根据《拍卖法》第六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也就是说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的标的应当合法。原告王XX认为其竞得车辆系进口车,车辆附加费应由海关征收,无法提供附加费依据,该车应认定为走私车。在审理过程中,该拍卖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车牌照、行驶证等证件,证明该车是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合法车辆;而王XX仅以无附加费致使其无法办理车辆的再过户手续,认定该车系走私车的主张不具备说服力。再者,根据现实资料显示,该车无车辆附加费属实,存在瑕疵问题,根据《拍卖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瑕疵,有权检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在拍卖前,作为标的瑕疵已经在拍卖标的详细说明中书面告知王XX。而且王XX依然领取了竞买号牌,参加了拍卖会,根据该公司《拍卖规则》约定,表示王XX已认可车辆存在的瑕疵。

 

      总之,在拍卖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我们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在拍卖会前做好调查,告知标的瑕疵,同时也要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拍卖规则、注意事项以及相关的免责声明,否则就会在拍卖中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拍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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