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是拍卖主体对拍品价值判断的首要的基本心理因素。
与一般商品定价机制不同,经济学理论预设条件下的模型不能完全解释拍品价格的形成,文物艺术品尤其如此。拍品价格一事实上是“合情合理”的有机体,情感是拍卖主体对拍品价值判断的首要基本心理因素,可以表现和实现拍卖主体的内部善与欲求等为主要功能。在准确地分析和把握情感状态的参数时难度很大,然而我们必须要正视的是现实的人的精神系统是不可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被机械地肢解为和控制在某单一的人为庙宇的因素中的。因此拍卖主体的情感对拍品价格的形成就具有了微妙而重要的作用,拍卖利益主体将自己的初始情感注入拍品,并贯穿在参与竞买的全过程中,表明了其背后情感的交错变化。十七世纪英国著名的拍卖人密林顿就将拍卖核心理解为掌握竞买的人心理及情感的波动。
在拍卖活动的竞价现场,竞买人情感状态分为“平静的情感”和“猛烈的情感”,它们直接影响拍卖利益主体的行为。与平静情感的持续性、一般性的恒久状态不同,猛烈的情感往往具备暂时性、突发性。情感之于竞买人行为的影响,并不是和它们的猛烈程度或它们所引起的心理混知己程度成比例。相反,当一种情感已经成为一个确定的行为原则、并且是他内心的主导师倾向时,它通常就再产生任何明显的激动。重复的习惯力使得一个竞买人在竞争价中经过无数次激烈的情感挣扎后,逐渐丧失暂时发作的情感引起的心理振荡,其猛烈情绪逐渐服从平静的情感,竞买行为趋向成熟。初入拍卖的一些竞买人却将这种平静的情感视为他们具备了理性判断能力,进而推断他们的决定是真实的甚或权威的。一个优秀的拍卖师要同时具备冷静的头脑和“煽情”的魅力,把竞买人设置在自己营造出的足以增加情感的猛烈程度的特殊氛围中,去鼓动竞买人的猛烈情感,积极参与竞买。竞买人的精神一旦被刺激起来以后,就容易接受一种占据优势的情感“方向”上的变化,这种新的情绪很容易地转化为主导情感,迫使竞买人的在极其短暂的报价中做出决定。因此,拍卖师必须时时记得记得要刺激竞买人新的情感之流。
拍卖现场之外的其他拍卖利益相关主体与拍品之间的情感联系,也是决定拍品价格形成的不容忽视的方面。拍卖是一种通过时空将商品的具体交易从具体的环境中“抽象出来的手段”,以确定拍品价格的方式征服空间、拆除一切空间障碍的经济活动。
备注:作者为上海财经大学,现代经济哲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