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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拍卖商行有限公司拍卖规则

http://auction.51jiuhuo.com  2011/11/27 9:55: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 本公司有权根据本规则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规则以外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宜。

第四条 本规则各项条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执行。所涉及的各方之间发生争议,应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主要条款

第五条 委托人须提供资料

(1)个人须提供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标的权属证明以及拍卖标的详尽资料;

(2)企业法人须向本公司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拍卖标的详尽资料以及本公司要求出具的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委托人必须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拥有委托拍卖标的之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在该标的上没有设定任何债权。委托人对从委托本公司拍卖之日起所引起的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并对由此造成买受人及本公司的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予以赔偿。

第七条 委托人应当向本公司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因未说明而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八条 拍卖标的保留价由委托人确定或与本公司共同商定,保留价以评估报告为参考依据,双方应对此价格保密。

第九条 标的物移交本公司后保险事宜

(1)除委托人另有指示外,所有拍卖标的将由拍卖人投保,费用由委托人支付。保险额以委托人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品由本公司出售,就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额之款项。

(2)保险期限从拍卖人收到委托拍卖标的至买受人领走该拍卖标的时止。如果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则保险期限至拍卖人返还委托人该拍卖标的时止,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3)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为其拍卖标的保险的,则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且应随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委托人可在拍卖前24小时撤回其拍卖标的。但当该拍卖际的图录或其它出版物已开始印刷,则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留价5%的款项及其它应计费用;若图录等尚未开始印刷,也需支付拍卖保留价 1%及其它应计费用。

第十一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拍,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十二条 拍卖标的成交后

(1)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成交价5%的佣金(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除外)和其它应计费用,由本公司直接在成交价款中扣除。

(2)委托人应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及相关文件资料移交给买受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有关拍卖标的证照变更、产权过户等手续并承担应当由其缴纳的有关税、费。

第十三条 拍卖标的未成交

(1)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再次拍卖的,双方应重新商定拍卖保留价,并续签《委托拍卖合同》。

(2)委托人不要求本公司再次拍卖的,应向本公司支付为拍卖而支出的运输、保管、保险、公告等合理费用,并在收到本公司领回物品通知书起两个月内取回拍卖标的,发生的储存等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3)委托人逾期不取回拍卖标的,应承担全部责任,且本公司有权以无底价公开拍卖或以其它出售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并在成交收入中扣除委托人应支付佣金及其它应计费用,将余款付予委托人。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委托人未告之拍卖人或未经拍卖人同意,随意更改拍卖标的保留价的,拍卖人有权按合同规定要求其承担责任。

(2)拍卖成交后,委托人不按合同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向买受人转移拍卖标的,拍卖人有权按合同规定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的主要条款

第十五条 竞买人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

(1)境内竞买人:凡企业法人竞买,须持有效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书、委托书及本人居民身份证;个体经营者竞买,须持有效营业执照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公民个人竞买,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

(2)境外竞买人:须持有境外公司政府注册文件、银行资信证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证、回乡证、护照等)。

(3)竞买专营专卖物品,尚须持有经营该项物品的许可证。

第十六条 竞买人必须在拍卖之前,按拍卖公告要求申请办理竞买手续、缴纳保证金并签署《竞买申请书》,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十七条 竞买人有权查阅有关拍卖资料、索取拍卖标的图录等介绍资料、了解拍卖标的瑕疵,有权于拍卖展示期间查看查验拍卖标的并对自己的竞投行为负责。

第十八条 竞买人若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必须出示委托文件、本人身份证件及竞买人身份证明,并得到本公司认可,否则视作代理人以自己的身份参加竞买。

第十九条 竞买人进入拍卖会现场,即表明同意遵守拍卖会现场公布的拍卖规则和拍卖须知,并对自己参与拍卖行为承担一切责任。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四章 关于买受人的主要条款

第二十条 拍卖会上经拍卖师落槌确认后,买受人应当场在《拍卖笔录》签名并与本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结清全部成交价款和成交价5%的佣金(与本公司另有协议除外)后,取得拍卖标的。

第二十一条 若成交价款数额巨大当场结清有困难,应办妥成交手续和一次性支付全部佣金并当场支付不少于成交价40%的定金,余款在约定时间内付清后,取得成交标的。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或不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已付定金不予退还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结清成交价款和佣金后,应于七日内及时取回成交标的。逾期后产生的有关搬运、储存、保险费用及各种风险应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买受人有下列情况之一,无权要求拍卖人取消交易:

(1)拍卖标的图录对该拍卖标的说明符合当时有关专家接受的意见,已经清楚表明专家对于该拍卖标的的鉴定意见存有争议;

(2)只能够用科学方法证明该拍卖标的为赝品,而该科学方法是在拍卖结束后才被普遍使用;或仅能用某种方法证明该拍拍卖标的为赝品,而该种方法鉴定费用昂贵,不合实际或可能对该拍卖标的造成损害;

(3)原买受人对该标的所有权已转移或未持有原购发票。



第五章 关于拍卖人的主要条款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的一切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其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拍卖委托,对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包括印刷资料、图片、新闻载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仅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任何担保。为买受人出具的有关拍卖标的发票上所载明的标的名称等说明性文字不构成对拍卖标的担保。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应委托人、买受人的要求对其身份保密,并依法维护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有权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符,有权依鉴定结果保留、变更或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条 拍卖标的图录

(1) 本公司印制的拍卖标的图录及相关说明资料不作为正式出版物,仅作为拍卖预告和拍卖标的介绍。

(2) 拍卖标的图录主要是对拍卖标的作者、来历、年代、尺寸、材料、归属、保存情况和估计售价等提供一种参考性的文字说明和图片资料,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质量、真伪等的担保及拍卖底价。

(3)因印刷或摄影造成图录作品的色调、层次等与原物有误差,应以原物为准。

(4) 竞买人应于拍卖日前仔细查看欲竞买之拍卖标的为由于成交后提出退货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拍卖活动应由拍卖师主持,拍卖方式由拍卖师现场宣布。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最高应价达不到保留价时,拍卖师有权宣布不成交。

第三十三条 拍卖成交,本公司有权依法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约定的佣金,如买受人已向本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且未发生任何争议,则本公司在收到全部价款7天后向委托人支付价款,同时按约定扣除佣金和其它有关费用;拍卖未成交,本公司有权依法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或不领取拍卖标的,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

(二)暂时扣留本公司向同一买家出售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品,直至买家履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扣留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买家支付;

(三)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它拍卖中向同一买家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品的交易;

(四)以公开拍卖或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不足购买价的款项应由买家支付;

(五)将拍卖品贮存在本公司或其它地方,费用由买家支付;在购买价款项及搬运、贮存、保险等等其它一切应计费用如数支付后,买家方可取回拍卖品;

(六)对无论因何种原因由本公司占有的该买家的任何财产行使留置权。



第六章 关于规则涉及的词语定义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各条款内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拍卖人”是指宜昌市拍卖商行有限公司。

(2)“委托人”是指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3)“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4)“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竞买人。

(5)“拍卖标的”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6)“保留价”指委托人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价。

来源:拍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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