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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盛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

http://auction.51jiuhuo.com  2011/11/27 9:55: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拍卖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的拍卖活动将在上述法律、法规、章程和本规则界定的范围内组织和进行,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三条:
  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应仔细阅读本规则所列条款,并依此对自己在拍卖活动中的行为负责。
第四条:
  本公司有权根据本规则,解释和处理本规则未尽事宜,对涉及的法律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执行。
          第二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一、 关于竞买人
  第五条:竞买人应于拍卖前凭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填写
并签署竞买人登记表,领取竞买号牌,以取得竞买权。
  第六条:竞买人可自行参加竞买,也可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竞买人若非经事先出具的书面证明证实其为代理人,则其竞买行为为原登记的竞买人本人负责。
  第七条:竞买人进入拍卖现场即表示接受和同意遵守本拍卖规则各项条款。
  第八条:竞买人在拍卖中举起号牌表示接受此时拍卖标的的价位。
  第九条:竞买人应对自己在任何价位的应价负责,一经本公司认定为最高出价竞买人即不得反悔,并应当签订成交确认书,否则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瑕疵,有权有偿索取相关拍卖标的图录等介绍资料,有权于拍卖展示期间查看拍卖标的。

二、 拍卖标的图录
  第十一条:本公司印制的拍卖标的图录及相关说明资料不作为正式出版物,仅作为拍卖预告和拍卖标的的介绍。
  第十二条:拍卖图录主要是对拍卖标的的作者、年代、尺寸、材质、保存情况和估计售价等提供一种参考性的文字说明和图片资料,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质量、真伪等项的担保也不作为拍卖底价的表示。
  第十三条:因印刷或摄影造成图录作品的色调,层次等与原物有误差,应已原物为准。
  第十四条:竞买人应于拍卖日前仔细查看欲竞买之拍卖标的原物,竞买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拍卖标的为由于成交后提出退货或取消该项交易。

三、 委托竞买
  第十五条:竞买人或其代理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若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买。对委托竞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过失、疏忽,本公司及有关职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欲委托本公司代为竞买的竞买者应于拍卖开始二日前与本公司签订委托竞买代理协议,并将欲竞买之拍卖标的的最高委托价位的30%作为委托保证金汇至本公司,其余款项在竞买成功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清,若至拍卖日本公司未收到委托保证金,则已签订的委托竞买代理协议无效。
  第十七条:已书面委托并已付给本公司委托保证金的竞买人,可在拍卖期间用电话应价竞买。
  第十八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竞买者若对同一拍卖标的的委托价相同,则最先与本公司签订委托竞买代理协议的竞买者有优先权。
  第十九条:若本公司在竞买人最高委托价内未能代理成功,则于拍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如数返还其委托保证金,本公司对此不收取服务费。

四、 关于撤消交易
第二十条:在除中国字画外的拍卖交易中,若同时具备如下条件,本公司将考虑撤消交易并予以退货(退款仅以买受人已付金额为限,不包括由此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一) 该拍定物确系本公司拍卖售出。
(二) 由拍卖日起二十一日内买受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报告,指出该拍卖物为赝品。
(三) 于收到书面报告后十四日内,本公司收到该拍定物。
(四) 买受人提出的依据能令本公司确信其拍定物为赝品,而且该拍定物在买受人处没有变更所有权,没有更换、损坏、修复或复制,即保持拍卖当日之原状。
第二十一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买受人则无权要求本公司取消交易。
(一) 所涉及拍定物的所有权已转让,或买受人未持有原始发票单据。
(二) 图录中关于该拍定物的说明符合当时专家普遍接受的意见,或已清楚表明这类意见有争议。
(三) 只能够用某种科学方法证明该拍定物为赝品,而该种方法的使用费昂贵,不合实际或可能对该物品造成损害。

五、 佣金
第二十二条:竞买人竞买成功,应向本公司支付该拍卖标的成交价10%的佣金,及支付其他应计费用。特殊资产类项目的佣金支付比率,由委托拍卖合同另行约定。

六、 付款及领取拍卖标的
  第二十三条:拍卖标的一经拍定,其买受人在付足全款后方可领取该物品,对成交价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拍卖品,买受人应当场预付成交价30%的款项作为保证金,并于拍卖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余款,否则该标的则可被视为未拍出,保证金也不予退还买受人。
  第二十四条:买受人付款应按拍卖标的图录中所示币种以现金、信用卡或支票支付。若买受人以其他币种支付,则应按拍卖日前一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以信用卡支付须付相应的手续费。
  第二十五条:买受人如期(七个工作日内)如数支付成交价款和其他应计费用后,即获得该拍定物的所有权,并应在拍卖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领取该拍定物。未能如期取走而造成该拍定物的搬运、储存及保险费用等须由买受人承担,保管中出现的损坏和损失也应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对拍出之拍卖标的不负担搬运责任,仅在必要时提供简易包装服务。
  第二十七条:买受人不按期付款本公司有权利采取以下措施:
  (一) 本公司要求买受人赔偿有关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所造成的利息损失),其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二) 撤销本公司与该买受人的所有交易并暂时扣留向其出售的所有拍定物,直至该买受人履行所签协议和本规则规定条款为止,其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该买受人支付。
  (三) 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方式再次出售该拍定物,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不足原拍卖成交价的差额应由违约买受人支付。
  (四) 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提请诉讼。

            第三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一、 关于委托人: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时,有义务提供合法的个人身份证明,并与本公司签署拍卖委托合同书。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有义务向本公司保证其对所拍卖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保证在该拍卖标的上无任何设定债权并有义务主动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委托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其对所拍卖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和处理权的一切有关资料,并应就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向本公司指明或说明。
  第三十一条:若委托人违反了上述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则应对由此引起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对本公司及买受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拍卖标的拍卖底价由委托人与本公司通过协商书面确定,其更改也须于拍卖日十五日前双方重新协商书面协定,双方应对商定的拍卖底价保守秘密。在拍卖中本公司有权以低于拍卖底价的价格出售拍卖标的,但委托人具有如同于拍卖底价售出时应有的拍卖所得权利。
  第三十三条:委托人在拍卖会上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参与竞买其委托的拍卖标的。
  第三十四条: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对已成交的拍卖标的,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成交价的10%的委托佣金和其他应计费用;对未成交的拍卖标的,委托人应以拍卖底价的3%的款项付给本公司做为有偿服务费,同时支付其它应计费用。
  第三十五条:对于某些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定物的产权转移等手续。

二、保险
  第三十六条:除委托人员另有建议外,所有拍卖标的均自动受托于本公司进行投保。保险额以本公司全权估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并非对该拍卖标的价值的保证,保险有效期从拍卖委托合同书签订之日起到拍卖日后七日止。
  第三十七条:委托人应支付成交价1%的保险费用。
  第三十八条:若委托人书面告知本公司无需投保该拍卖标的,则相应的风险由委托人自己承担,并对任何情况下拍卖标的的损坏及损失负完全责任。
  第三十九条:因虫蛀和天气变化等对拍卖标的造成损坏,以及画框和玻璃的损坏,本公司不承担责任,已投保的其他拍卖标的的损坏、损失及赔偿应根据保险协议有关规定办理。并在保险索赔胜诉时,由本公司将保险赔款扣除应计费用后,余款付予委托人。
  第四十条: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三、拍卖收益支付
  第四十一条:若买受人及时向本公司付清全部价款,本公司有义务在拍卖标的拍出日起一个月内将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四十二条:若在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本公司已将相当于拍卖收益的款项支付了委托人,则该拍卖标的的所有权归属本公司。
  第四十三条:若买受人自拍卖日起七日内仍未向本公司付清成交款项,本公司将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并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成交价款,但本公司将不以自己的名义向买受人提起诉讼。

四、撤回拍卖标的的手续
  第四十四条:委托人可在拍卖展示前任何时间撤回其拍卖标的,但当该拍卖标的的图录已开始印刷或拍卖人已将有关拍卖标的的拍卖公告发布,则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该拍卖标的拍卖底价20%的款项;若图录尚未开始印刷且拍卖公告未发布,则向本公司支付拍卖底价金额的3%的运作费用。

五、关于未能拍出的拍卖标的
  第四十五条:若拍卖标的未能拍出,其委托人应在收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之后(以邮戳为准)取回该拍卖标的,并缴纳拍卖底价的3%的服务费,超过两个月不取,本公司有权以无底价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并在成交收入中扣除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及其它应计费用,将余款付予委托人。
  第四十六条:若委托人在其拍卖标的未拍出后两个月仍未能取回其拍卖标的,此后发生任何事故,委托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标的的过程中的风险及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除非委托人特别指明并负责保险费外,依惯例一般不在运输中投保。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作为委托人和竞买人的中介代理方,有义务为其提供服务,但对委托人和竞买人的任何违约、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有权拒绝任何不宜参加拍卖活动的人员进入拍卖场所。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有权按规定提高或拒绝拍卖中的竞买价,有权撤销、分拆或合并拍卖标的,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撤回及再次拍卖。
  第五十条:本公司有权决定拍卖及付款时的币种。

              第五章 术语释义
  "应计费用"指本公司对保险、图录刊登、包装运输、文物火漆、鉴定估价等酌情向委托人和买受人双方收取相应产生的费用。
  "成交价"又称"落槌价",指拍卖会上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参考价"又称"估价"指本公司印制的拍卖图录上对每件拍卖标的的明示价格,该价格由本公司决定,不属最后确定之售价。
  "拍卖底价"又称"保留价",指本公司与委托人对其委托的拍卖标的共同商定,并在委托书上标明的最低出售价格。
  "指定物"指已拍卖成交的拍卖标的。
  "佣金"又称"代理费",指本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条例在成交后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的服务费用。
  "拍卖收益"指本公司在拍卖成交后支付给委托人的出售拍卖标的的款项净额,即成交价扣除佣金及委托人应付应计费用后的余额。
  "当事人"词系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的统称。
  "拍卖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委托人"是指委托本公司拍卖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力的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竞买人"是指按"拍卖法"要求有合法竞买资格并按本公司要求办理了竞买手续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买受人"是指通过合法的拍卖程序,最终竞得某项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拍卖标的"是指委托人委托本公司以拍卖方式出售的其所拥有或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本公司"是指北京盛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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