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拍卖信息公开发布。
2、拍卖标的公开展示。
3、拍卖活动公开举行。
(二)公平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人与拍卖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依拍卖行为的特征及所签署的合同,他们之间通常是一种委托代理与被代理的民事关系。
2、凡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竞买资格的民事主体,均可平等地参加竞买活动,拍卖人必须向所以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提供平等的、公开竞买的机会。
3、在竞买中,对同一应价或报价除法律规定允许某竞买人有优先购买权的以外,所有竞买人均享有以最高报价或应价取得拍卖标的权利。
(三)公正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加本拍卖机构举办的拍卖活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2、拍卖人不得有不公正对待竞买人的行为。
3、拍卖各方当事人之间不得有串通、操纵竞价的行为。
4、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同时拍卖人也应当向竞买人指明或提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的瑕疵。
5、委托人不得竞买本身所委托的拍卖标的,也不能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四)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拍卖人与委托人及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应自觉履行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所约定的各自的权利义务,以保证拍卖活动的顺利进行。
2、在整个拍卖活动中,拍卖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行为应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