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法角度分析拍卖案例
中国政法大学 霍玉芬教授
这两天我和与会代表有一些交流,很多的企业家提出竞买人买,我卖,这样一对一的拍卖合同,为什么不能够生效;还有为什么我作为拍卖师已经落锤了,可是竞买人居然敢反悔,我们告到法院,为什么我们还败诉?这些与会的代表,跟我提出这样的问题,我想从法律的角度回答大家。因为时间不太多,我想讲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拍卖公司在市场主体中的地位。
我想谈的是我们是谁,就是如果说把我们放在一个法律的范畴,一个法律的平台,拍卖公司在整个法律范畴当中它是什么。所以第一个问题,我想讲一下拍卖公司在市场主体中的地位,这个地位决定了,我们现在这些拍卖合同,我们的拍卖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法律就一定要这么规定。合同的生效不是承诺了就生效,不是由竞买人他最后报最后一次价,我们落最后一次锤,就会生效,可能还会有什么,有成交确认书,所以这是和我们的拍卖公司作为市场的特殊的主体有很大的关系,这是我第一个要讲的问题。
从经济法的角度来讲,是把社会,把我们的市场,把经济法关系的主体分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国家作为管理者这个层次,那么不用说,因为我们讲到,法律是分为三个层次的,一个是作为国家本位法,也就是我们现在的宪法、行政法、组织法这样的法律。第二个法律是我们讲到的社会本位法,经济法自称自己是社会本位法,它是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作为自己的使命,还有一个是个人本位法,我们现在大家非常熟悉的民商法,我们的民法通则,还有我们这次出台的物权法,包括我们的合同法,都是属于第三类的个人本位法。
从经济法的角度讲,它把社会的市场经济法律关系中分为三个主体,第一个国家,第二是社会中间层,社会中间层包括三部分,一个是社会鉴定性,比如说我们现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还有社会协调性中间层,比如我们现在的商业银行,再一个社会中介公司,就是拍卖公司、职业介绍所这样一类,因为它所担负的使命,我们的社会从法律的范畴把它划定的范围,决定了拍卖公司不是纯商人,拍卖公司是半个公共体。所以我们所有的拍卖公司,比如说我们这次探讨是专业化经营这个话题,仅仅从我们的本公司的经营理念,从本公司的经营的角度去考虑,我觉得是远远不够的,这样会把我们带入一个歧途。所以我们有一个很重要的使命,就是协调三个利益之间的关系,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而且肩负着协调社会、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使命。所以我觉得诚信经营、规范经营,一定是我们5000多家拍卖公司最后的赢家,我也希望所有的拍卖公司,不要被眼前的利益蒙蔽。
现在在我们的拍卖行业中,存在着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不正当的经营会让我们一些优秀的企业,规范经营的企业,诚信的企业,在鱼目混珠中可能失败。在我国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有很快要出台的反垄断法,现在我们完全可以请拍卖公司的同仁们,拿起来法律武器,剔除我们这些行业中的一些蛀虫,杜绝一些不正当的竞争的行为。
所以特定的主体的地位,决定了我们不能把自己混同一般的经营者。也不能混同于一般的商人,所以在拍卖法律关系中,尤其是拍卖合同当中,是不实行完全的当事人必须自治的,这一点大家可能都了解,这是我第一个要谈的。
二、关于拍卖合同的特质。
我们国家1999年颁布了合同法,这部合同法的颁布非常有意思,这个合同法的颁布同时废止了我们国家三部合同法,也就是涉外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但是废止的时候,大概只有废止经济合同法的时候很顺利,因为经济合同法和我们国家的经济的形势和我们国家的经济的发展,很多是背道而驰的,而且很多法律规定是矛盾的。
那什么叫要约,你必须有一个完全的,和对方达成交易的意思表示,这个要约一定是完整的,意思表示一定是完整的,而且是合同的主要条款都必须具备的。所以在法律上像我们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像寄出来的价目表,像我们现在商业广告,这些都不叫要约,而叫要约邀请,那么要约邀请,应该说还没有什么法律效应,要承担法律责任什么时候开始?是第一次要约开始的。
而在我们拍卖的过程当中,第一次拍卖合同当中,第一次的要约是竞买人发出的,也就是说竞买人的第一次报价,就是他向我们发出来的要约,我们做出来的拍卖公告只不过是要约引诱或者叫要约邀请,只是表达了我们和对方签约的一个意思表示。所以要约邀请在法律是不负法律责任的。那既然竞买人是第一个发出要约的人,而且是从发出邀约第一次举出这个牌子,他标出一个价格,是第一次的要约的话。在我们法律上,因为我们现在是受人之托,而在拍卖合同中有一个特殊的规定,就是我刚才讲过的,承诺不是合同的最后成立的要件,而最后成立的要件是要成交确认书的签订,是合同成立的最后要件,也就是说,我们这最后一锤下去,不意味是合同成立,很多拍卖公司认为,我这一锤下去,你最后的竞买人就要承担律责任,他不付给我佣金,你现在毁约,你现在反悔,我就可以到法院告你,这个是什么,有约定从约定。你跟竞买人之间有这样的约定,如果我这一锤下去你再反悔的话,你应该承担我前期.,比如说我请专家,比如说我租场地,比如说工作人员所付出的费用,这个我事先的约定,我真的建议大家进一步规划,真的是成败在此一举。
可能我们的合同中就缺了那么一个条款,最后我们这个官司就输掉了,所以我们应在合同中事先约定。
会议代表还要求我讲讲关于合同法,而且我们今年这方面诉讼比较多的案子涉及到的主体问题,我觉得首先要谈到是我们的主体定位的问题,主体定位决定了现代法律有没有特殊的要求,所以呢可能一般的买卖合同,一般的代理合同,一般的委托合同,都要求了一些法律程序,但是在拍卖法的官司当中,有一种特别要求,是因为有一种特定的主体地位,第二个呢是由于拍卖合同的特性所决定的,那么拍卖合同的公开性和拍卖合同的竞争性,都体现在了我们拍卖过程当中。我刚才讲到,必须要注意细节。法律上要求拍卖全过程公开,要求处处体现公开,这种公开体现在拍卖公告当中、拍卖预展当中,还有竞买竞价的整个过程,以至最后成交的公开,全过程都要公开。所以这个公开的第一个性质。第二个性质就是竞争性。这种竞争性,不光体现在合同中,竞争性还体现在竞买人和买受人的多数性,能够把这一点明确,就是竞买人必须为多数。
三、关于我们行业的人员素质问题。
我想如果让我们这个行业,能够长久的发展繁荣,让我们这些拍卖公司能够在我们现在的环境当中,能够最后成为赢家,我觉得人员的素质,是我们专业化建设当中讨论的非常重要的方面。
我们5000多家拍卖企业,可能只有一两家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它对全国的这种影响,对我们行业的负面影响,却是最大的。所以人员素质的提高,我觉得是我们这个行业现在专业化经营,建立一个专业化的队伍,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最后我想说,在其位谋其政,作为合同法这方面的法律咨询委员,我希望在任期的五年当中能够称职。
来源:拍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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