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正槌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拍 卖 会 规 则
一、凡报名参加竞买,购得《临时竞买证》进入拍卖会场者,即表示同意接受并遵守本规则所列各项条款的规定,同时接受本公司《竞买须知》各项规定的约束。
二、报名竞买,凭《临时竞买证》到“竞买登记处”交付“竞买保证金”,领取号牌即取得竞买人资格参加竞买。如成交,签订《成交凭证》和《成交确认书》,并办理缴付佣金和成交价款的相关手续,交回号牌。如不成交,在拍卖会结束后交回号牌,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凭竞买保证金收据,领回“竞买保证金”。
三、每个标的开拍时,由拍卖师先报起拍价,并宣布加、减价幅度,然后竞买人以举牌或口头报价的方式进行应价竞买。竞买人应价后不得更改和反悔。竞买以应价最高者得,拍卖师击槌确认此标的拍卖成交,最高应价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
四、竞买人应价不得低于起拍价,每次加价额不得低于拍卖师宣布的加价额,高于加价额不受限制。如拍卖标的有保留价(即底价)的,竞买人应价低于保留价时,拍卖师有权决定不成交。不遵守其规定者应价为无效。
五、击槌确认成交后,拍卖人与买受人当场签订《成交凭证》和《成交确认书》,买受人不得反悔,反悔者除没收“竞买保证金”外,并承担赔偿该拍卖标的最高应价20%的违约金。
六、竞买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干涉其他竞买人竞买。
七、进入拍卖厅内的人员,应注意文明礼貌,不得大声喧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