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总则
第一条 湖北盛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并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竞买人和委托人。为此,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必须仔细阅读以下条款,并对自己所执行本规则之行为负责。
第三条 对规则以外之疑问、特殊问题及未尽事宜,本公司有解释之权利。
第四条 在执行本规则过程中如发生争议, 应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关于买家的主要条款
1 买家
第五条 竞买人是指 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在拍卖活动中参加竞买拍卖票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每名竞买人应在拍卖之前凭护照或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牌号,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七条 每名买家之代理人须凭买家之委托代理函及本人护照或身份证到本公司办理竞卖登记手续,否则被视为买家本人。
2对拍卖图录及拍卖品的说明
第八条 公司在拍卖日前编印的图录或以其它形式对任何拍品的作者、来历、年代、尺寸、质地、装裱、归属、真实性、出处、保存情况、估价等方面的介绍,仅供买家参考,不表明本公司的任何担保。
第九条 因摄片和印刷造成图录作品的色调、层次等与原作如有误差,应以原作为准。
第十条 买家应在拍卖日前预先对欲竞买的拍品的实际状况进行了解。并对自己竞买某一拍品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佣金
第十一条 买家成功竞买得拍品后,应付给本公司成交价5%的佣金及其它应计费用,并承认本公司按规则向卖家收取的各项费用。
拍卖公物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最高不超过5%的佣金。
4付款及领取拍品
第十二条 买家成功竞买得拍品,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在付清全额购价款项这后,即获得该拍品所有权领取拍品。成交价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拍品,如买家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应当场付不少于成交价30%的定金,其余款项从拍卖日起七日内付清,价款全部付清后方可领取拍品。逾期未付清全款应视为拍品未售出,定金及佣金概不退还买家。
第十三条 所有款项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异类货币按拍卖日前一工作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的相关汇率折算。买家所支付的该种货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起的银行手续费用由买家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各种货币兑换表由本公司在拍卖场内公布。现场使用的货币兑换器所显示的数字,仅供买家参考。
第十五条 买家须在全部价款付清后七日内办理提货手续。因逾期造成该拍品在本公司的一切搬运、储存及其它费用均由买家自行支付,且买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责任。
第十六条 本公司公提供简易包装,买家自行包装时对原物如有损坏由买家自负。此外,对於由本公司向买家推荐的包装及托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5拍卖品出售后的责任
第十七条 买家付清价款七日后该拍品仍由本公司保存,在保存过程中的任何毁损由买家承担。
6 对久不付款或不领取已购拍品的处理
第十八条 买家久不付款(三十五天之后)或久不领取已购拍品(付清货款三个月后),本公司无需通知买家而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 向法院控告买家违约并要求赔偿损失和支付诉讼费;
(2) 撤销本公司向同一买家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品的交易,或暂时扣留本公司向同一买家售出的任何其它拍品, 扣留期间的一切费用由买家支付。直至买家履行付款规定的义务;
(3) 有权以公众传播媒介的形式公开点名谴责违约者及其违约行为;
(4) 将拍品以任何方式出售。如再出售后所得不足买家应付购买价款项部分,由买家补足给本公司;如再出售后所得扣除买家购买款项及与其有关的各项合理费用后有盈余,同样应归属买家;
(5) 有权要求买家支付因延期或拒绝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利率标 准计算。
7担保
第十九条 本公司任何人或代理人用任何方式对拍品把作的介绍、描述及评价属参考意见,不表示本公司对拍品的任何担保。
关于卖家的主要条款
1本公司的决定权
第二十条 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下列各项事宜:
(1) 某拍品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条件、拍卖方式;
(2) 以各种形式对任何拍品作任何内容的描述;
(3) 在实际拍卖日前的任何时间撤回拍品及修订起拍价。
2保证及赔偿
第二十一条 卖家在委托本公司拍卖时,必须提供本公司认为有效的身份证明,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第二十二条 卖家从境外将物品带入境内委托本公司拍卖交易时,必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封,否则视为无效。
第二十三条 卖家必须向本公司及买家保证对委托出售的拍品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并在该拍品上没有设定任何债权卖家必须对从委托本公司拍卖之日起所引起的有关拍品所有权的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并对由此造成本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予以赔偿。
3底价
第二十四条 所有拍品均设有底价,底价由卖家与本公司共同协商、书面确定,底价数目以人民币表示。底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卖家如需更改,须于拍卖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公司。
4 佣金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卖家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卖家向本公司支付的佣金应为实际成交价的5%;未成交的拍品,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卖家承认本公司按规则向买家收取的各项费用。
5 出售收益支付
第二十七条 买家向本公司悉数付清购买价款项后,本公司应在三十五天内将出售收益扣除佣金及各项费用后支付给卖家,但应须在买家无违约或提出异议的前提下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 如三十五天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家的全部购买价款项,付款期将顺延至收到买家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项后的七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九条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本公司向卖家支付拍卖收益的货币一般为人民币。
第三十条 如卖家所得的拍卖收益,须向政府纳税,则由卖家自行负责。
6 本公司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作为买家和卖家的代理人,愿竭诚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但对买家或卖家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有权利拒绝任何竞卖价,决定提高竞买价,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品再次拍卖。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有权撤消和分拆拍品,合并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拍品。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有权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的任何物品摄影、摄像,进行图录出版,文告,展示和其他形式的影像作品。并拥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权,但本公司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不对其意见的准确性(包括作品真伪)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有权决定底价,有权决定拍卖时计价的货币。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有权平息拍卖中的任何争议。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公司的业务规则维护买卖双方和本公司的利益不受伤害。
来源:拍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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