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理舜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规、条例和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拍卖通行惯例制订。
第二条 本公司的拍卖活动将在上述法律、章程和本规则界定的范围内组织和展开,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得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三条 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应仔细阅读本规则所列条款,并依此对自己在拍卖中的行为负责。
第四条 在本规则中:
“当事人”一词是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的统称。
“拍卖人”是指依照《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人”有时亦称卖家。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竞买人”、“买受人”有时亦统称买家。
“本公司”是指“汉中理舜拍卖有限公司”。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五条 本公司有权利根据本规则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规则未尽事宜。对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执行。
第二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买家)的规定
一、关于竞买人
第六条 竞买人应于拍卖前凭身份证、护照及其他有效证件填写竞买人登记表,进场凭表领取竞买号牌,以取得竞买权。
第七条 竞买人非经事先出具书面证明,证实其为代理人的,本公司一律视其为竞买人本人。
第八条 竞买人进入拍卖现场即表示接受和同意遵守本规则各项条款。
第九条 竞买人在拍卖中举起号牌即表示接受此时拍卖标的的价位。
第十第 竞买人应对自己在任何价位的应价负责,一经拍卖师落槌即认定为最高出价人,不得反悔,并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否则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竞买人有权有偿索取拍卖标的图录等相关资料,有权于拍卖预展期间查看拍卖标的,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瑕疵。
二、拍卖标的图录(目录)
第十二条 本公司印制的拍卖标的图录(目录)及相关说明资料不作为正式出版物,仅作为拍卖预告和拍卖标的的介绍。
第十三条 拍卖标的图录(目录)主要是对拍卖标的的作者、来历、年代、尺寸、材质、保存情况和估计售价等提供一种参考性的文字说明和图片资料,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质量、真伪等作为担保及拍卖底价。
第十四条 因印刷或摄片等原因造成图录作品的色调、层次等与原物有误差的,应以原物为准。
第十五条 竞买人应于拍卖日前仔细查看欲竞买之拍卖标的原物。买受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拍卖标的为理由提出退货的要求。
三、委托竞买
第十六条 竞买人或其代理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若不能出
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买。对委托竞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过失、疏忽,本公司及有关职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欲委托本公司竞买者应于拍卖开始三日前与本公司签订委托竞买代理协议,并将欲竞买拍卖标的的最高委托价位的30%作为委托保证金汇至本公司帐户,其余款项在竞买成功后七日内付清。若至拍卖日本公司未收到委托保证金,则已签订的委托竞买代理协议失效。
第十八条 已书面委托并已付给本公司委托保证金的竞买人,可在拍卖期间用电话应价竞买。
第十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竞买者若对同一拍卖标的的委托价相同,则最先与本公司签订委托竞买代理的协议有效。
第二十条 若本公司在竞买人最高委托价内未能代理成功,则于拍卖日后十日内向委托人如数退回其委托保证金,本公司对此不收取服务费。
四、佣金
第二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根据《拍卖法》有关规定,按成交价支付本公司一定比例的佣金及其他应计费用。
五、付款及领取拍卖标的
第二十二条 拍卖标的一经拍定,其买受人在付足全款后方可领取该物品。对成交价在贰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拍卖品,买受人应当场预付成交价的30%的款项作为保证金,并于拍卖日起七日内一次付清余款,才可取走该拍定物,超过七日未付清余款,该拍定物则视为未拍出,保证金也不予以退还买受人。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付款应按拍卖标的图录中所示币种以现金、汇票或支票支付。若买受人以其他币种支付,则应按拍卖日前一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
第二十四条 买受人如数支付成交价款和佣金及其他应计费用后,即获得该拍定物的所有权,并应在拍卖日起七日内领取该拍定物。未能在七日内取走而造成该拍定物的搬运、储存及保险费用等须由买受人承担,保管中出现的损坏和损失也应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对拍出之拍卖标的,仅在必要时提供简易包装服务,买受人领取之后应按自己愿意再行包装。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不按期付款,本公司有权利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该买受人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所造成的利息损失,其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二)撤销本公司与该买受人的所有交易并暂时扣留向其出售的所有拍定物,直至该买受人履行所签协议和本规则条款为止,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该买受人支付。
(三)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方式再次出售该拍定物。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不足原拍卖成交价的差额由违约买受人支付。
(四)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公开点名谴责其违约行为,并通报全国各拍卖行,必要时提起诉讼。
第三章 关于委托人(卖家)的规定
一、关于委托人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时,有义务提供合法的个人身份证明,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书。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有义务向本公司保证其对所拍卖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在该拍卖标的上没有牵扯任何债权并有义务主动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所拍卖标的的一切有关资料,并应就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的瑕疵向本公司指明或者提示。
第三十条 若委托人违反了上述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则应对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对本公司及买受人造成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 拍卖标的的拍卖底价由委托人与本公司通过协商书面确定,如更改也须于拍卖日十五日前双方重新协商书面确定。双方应对商定的拍卖底价保密。在拍卖中本公司不应以低于拍卖底价的价格出售该拍卖标的。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在拍卖会上不得竞买自己的拍卖标的,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三条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对已成交拍卖标的,委托人应根据《拍卖法》有关条款规定,按成交价向本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委托佣金和其他应计费用;对未成交的拍卖标的,委托人应按国际惯例以拍卖底价的1%的款项付给本公司作为有偿服务费(无底价拍卖未成交不收服务费),同时支付其他应计费用。
第三十四条 对于某些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定物的产权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有权利自行决定下列事宜:
(一)确定拍卖标的的起拍价和图录上的参考价。
(二)对某件拍卖标的是否咨询专家的意见。
(三)委托人应支付的用于印制拍品图录的费用金额。
(四)某物品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出售及拍卖时间、地点、拍卖顺序及方式。
(五)在拍卖业务中,对拍卖标的做任何说明和评价。
二、保险
第三十六条 除委托人另有建议外,所有拍卖标的均自动受托于本公司进行投保,保险额以本公司全权估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并非对该拍卖标的价值的保证。保险有效期从委托拍卖合同书签订之日起到拍卖日后七日止。
来源:拍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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