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倏: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拍卖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人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拍卖公司对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七条:委托人之代理人
代理委托人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拍卖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拍卖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拍卖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拍卖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拍卖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拍卖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拍卖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保留价
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拍卖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除外。保留价由拍卖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
在任何情况下,拍卖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拍卖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拍卖公司的决定权
拍卖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品作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委托人就其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拍卖品展览及其他形式的拍卖品展示活动中的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除非拍卖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拍卖公司对某拍卖品是否适合由拍卖公司拍卖,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未上拍拍卖品
委托人与拍卖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拍卖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拍卖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拍卖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拍卖公司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拍卖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拍卖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拍卖公司有权以拍卖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处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拍卖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十二条: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拍卖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
(一)拍卖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二)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拍卖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五)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第十三条:委托人撤回拍卖品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拍卖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经拍卖公司同意后,可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若该拍卖品已列入的图录或其他宣传品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他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拍卖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拍卖公司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并将拍卖品交付拍卖公司后,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拍卖公司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拍卖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原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拍卖公司对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品由拍卖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保险费
除非委托人与拍卖公司另有约定,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保险期间
如果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七日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品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果拍卖品拍卖未成交,则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拍卖公司告知其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拍卖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一)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品的毁损、灭失向拍卖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作出赔偿;
(二)赔偿拍卖公司及/或任何他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损毁、灭失等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三)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保险免卖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及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拍卖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保险赔偿
凡属因拍卖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品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拍卖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拍卖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条:竞投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拍卖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拍卖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拍卖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用。
尽管拍卖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人同意拍卖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未成交手续费
如果某拍卖品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拍卖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的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拍卖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拍卖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35天后以人民币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拍卖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拍卖公司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税项
如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政府纳税,则由委托人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税费。
·第二十六条: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未向拍卖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拍卖公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向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外,并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拍卖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项,但拍卖公司不代表委托人向买受人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拍卖公司决定权
拍卖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搬移、贮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
·第二十八条:拍卖品未能成交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拍卖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并向拍卖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超过上述期限,拍卖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出售方式按拍卖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并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除第一次拍卖中委托人应支付的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及再次拍卖该拍卖品的所有费用,将余款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九条:风险承担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上述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拍卖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品,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来源:拍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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