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三十条:拍卖品图录
在拍卖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拍卖公司均将制作拍卖品图录,对拍卖品之状况以文字及/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品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一条: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拍卖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拍卖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第三十二条: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拍卖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拍卖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自审看拟竞投拍卖品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品是否符合其描述,而不应依赖拍卖公司拍卖品图录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手续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领取竞投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三十四条: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拍卖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拍卖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品,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则抵作购买价款的一部分。若有余额,则于竞买人领取拍卖品时,一并返还。
·第三十五条:拍卖公司之选择权
拍卖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异常情况处理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拍卖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拍卖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三十七条:以当事人身份竞投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拍卖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拍卖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三十八条:委托竞投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拍卖公司代为竞投。拍卖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第三十九条:委托手续
委托拍卖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拍卖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同时缴纳保证金。
·第四十条:取消委托
委托拍卖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拍卖公司。
·第四十一条:委托竞投之免责
因代理竞投系拍卖公司为竞买人由于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现场竞投而提供的免费服务,拍卖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将不负任何责任。如竞买人希望确保竞投成功,则应亲自出席竞投。
·第四十二条: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拍卖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品竞投成功,则拍卖公司最先收到授权委托书者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
·第四十三条:拍卖师之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拍卖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投,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第四十四条: 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拍卖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无论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品编号、拍卖品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拍卖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十五条:拍卖成交
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该竞买人竞投成功,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了关于该拍卖品的买卖合同。
·第四十六条:拍卖记录
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时,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
在拍卖公司举行的拍卖活动中,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买受人应当在成交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七条:酬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投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拍卖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的酬金,同时应支付其他各项费用,且其承认拍卖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他的各项费用。
·第四十八条: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一次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拍卖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拍卖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拍卖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拍卖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十条: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
·第五十一条:风险转移
竞投成功后,拍卖品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品;或
(二)买受人向拍卖公司支付有关拍卖品的全部购买价款;或
(三)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届满。
·第五十二条:领取拍卖品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领取所购买的拍卖品。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领取拍卖品,则因逾期造成对该拍卖品的搬运、储存及保险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品负全责,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拍卖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存,拍卖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品的毁损、灭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十三条:包装及搬运
拍卖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品,仅应视为拍卖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拍卖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若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拍卖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负责任。此外,对于拍卖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拍卖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拍卖品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拍卖公司将在拍卖品图录或拍卖会现场予以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买受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五十五条: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时间足额付款,拍卖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后,若未按照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拍卖成交后,如买受人未按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拍卖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拍卖公司有权将买受人全部或部分资料、信息提供给与拍卖公司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机构,委托该机构代为向买受人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款;
(三)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后,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拍卖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八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拍卖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
(四)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拍卖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
(五)留置拍卖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品,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拍卖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拍卖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拍卖公司全部款项的,拍卖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六)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品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交易所蒙受损失的权利;
(七)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拍卖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酬金/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五十六条:延期领取拍卖品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品,则拍卖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将该拍卖品储存在拍卖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可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
(二)对该拍卖品行使留置权,若买受人延迟领取该拍卖品超过三十日时,拍卖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该拍卖品,以处分所得抵偿拍卖公司垫付的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等。
来源:拍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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