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国有法人股司法拍卖遇尴尬
债还钱,天经地义。上市公司国有法人股持有人因无力还债而被法院裁定拍卖其持有的股权偿还债务,已成当今非常普遍的事情。但是,当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将查封的股权拍卖变现时,大多数拍卖公司都遇到过国资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不予备案致使拍卖活动无法进行的情况。
国资管理部门不予备案的理由无非是“定价太低”、“不能低于每股净资产”等。国资部门不予备案,使拍卖程序有瑕疵,一方面影响买家信心,降低成交率;另一方面,即便拍卖成交,过户之后的股权性质变更也难以进行,国有法人股的司法拍卖陷入了困境。
一、国资管理部门是否有权不予备案?
1、相关法律和规定的理解
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第五条规定:“评估结果确定后,评估机构应当在股权拍卖前将评估结果报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简称《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二)款中规定: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从上述财政部的两个条文看,备案主体存在矛盾之处,《通知》中要求的是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中要求的是占有单位。时限方面,《备案管理办法》中规定10个工作日内,而且只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因此,我们认为在10个工作日内备案是国资管理部门的义务,而不是权力。
综上所述,就法人股司法拍卖而言,既无法律障碍,也无定价规定。因此,以低于净资产值成交的案例屡见不鲜,甚至出现连拍三次而无人问津被折价低偿给债权人的尴尬局面。
2、我们对备案制度的理解
备案制度,我国并没有通用的司法解释。《现代汉词词典》中的“备案”解释是:把事由写成报告呈交有关部门存查。由此我们理解的备案制,就是在某种经济行为发生前将有关情况专题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管理部门只需进行形式审查,如报备的材料是否齐全等。显然,备案制度并没有赋予国资管理部门行政审批权。
二、“司法独立”如何保证?
从上面论述,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国资管理部门不予备案显然是一种违规行为或是行政不作为,造成法院的生效判决起来遥遥无期而成为“法律白条”。这种“法律白条”的产生,客观上保护了违法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妨碍了司法公正,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如法律权威弱化等,从而影响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法律打白条还严重影响司法效率、干扰了司法独立。
“执行难”的问题,其原因很多,但从目前来看,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人情干扰、徇私枉法等仍是影响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因素。而这些干扰执行的往往都扛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大旗。
三、债权人(往往是国有银行)的利益谁来保护?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期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银行也是企业,国有银行也担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股份制银行则担负着为股东负责的任务,合法债权迟迟不能实现,他们的权利谁来保护?
四、“净资产定价”是否能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净资产定价”不科学
自1997年来,国有股权的转让价格基本上是以每股净产值来核算的。这种定价方式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来看,都存在严重偏差。
因为资产的价值应当取决于未来收益,取决于资产的动态盈利能力,而净资产值只能反映资产的一个历史的成本,并不能反映那些可能影响资产价值的因素。国有法人股按现行法规不能正常流通变现,根据股市行情多数又难以分到红利,它在市场上的交易价很难达到每股净资产额。
从市场经济条件下通常采用的企业价值方法看,无论是现金流量折现法、上市公司比较法,还是并购交易比较法和杠杆收购法,都与净资产没有什么关系。
2、“净资产定价”不能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我们对“国有资产流失”长久以来有一个错误的概念:在我们的观念里,国有资产就像银行金库里的钱,我们得重兵把守。拿走一捆少一捆,得牢牢地看守好。从来也没有人对此定义发生过怀疑。问题恰恰就出在这里。
国有资产“一潭死水”而不流动,这曾被人们比作“冰棍现象”――放在那儿慢慢化掉而无人过问。这种悄悄发生的资产流失越来越严重。
一味地坚持“评估值达到净资产才允许备案拍卖”,只能使国有法人股流动性更差,死水一潭,无人问津,更加贬值,最后变成一块一文不值的“死资产”,成为符号。
3、市场竞价更科学
市场经济的奥妙就在于,它的办法,说复杂极其复杂,说简单又确定太简单了,其表现形式说到底就是竞买竞卖,由供需双方在市场中通过多次博弈而最终确定,价高者得,不用讨论争议。我国这些年来的实践说明,市场公开竞价是最简单易行,最不容易被操纵,最公开透明的方式。
国有资产既然是一种资产,那么“流动”就是它的本性,我们必须动态地看待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只有在流动中才能实现增值和保值。
综上所述,国有法人股司法拍卖的尴尬是:法人股的市场交易价值往往低于每股净资产;而有的国资管理部门又要求起拍价不低于净资产,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使司法独立无法保证.
来源:拍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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