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
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
各州、市政府、地区行署,省直各部门,中央在黔各单位,各州、市、地区、县监察局、财政局、商务局(商委、计经局)、工商局:
为贯彻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决议”,加强我省廉政建设和法建设,认真抓好我省罚没物品、无主物资管理,保护国家财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48号《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罚没物资、无主物资等公物处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国务院拍卖业主管部门下发《关于贯彻〈中华共和国拍卖法〉规范企业外,其他任何基层政府组织、经济管理部门、国资管理部门、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拍卖活动。国资管理部门、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拍卖活动。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宣传媒介不能刊登和广播除拍卖企业以外的任何拍卖信息及公告。
二、必须公开拍卖处理的公物为国家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依法没收的物品,充充抵税款、罚款、罚金的物品,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机场、码头、车站、邮政等部门获得的无主货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按法律法规定必须公开拍卖处理的物品和依照法律或政府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并须进行公开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如:土地使用权、国有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许可证等以及其他需变卖的公物。除依法不得进入市场流通的物品以及不宜拍卖的鲜活易腐变质的物品外,都应加强整理和造册登记,交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公物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进行公开拍卖,不得交非指定的拍卖公司拍卖或交其他商业渠道作价收购,不允许执法机关在内部作价处理,更不能截留、私分、挪用。
三、各地按规定处理应公开拍卖的公物,当地没有具备公物拍卖资历格的拍卖企业的,可交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贵州拍卖有限公司代行拍卖。
四、承担公物处理的拍卖企业,其行为必须符合〈拍卖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公正、合法,不得营私舞弊。
五、公物拍卖所得收入,由拍卖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返还委托单位缴同级财政,应交财政部分由委托单位如数解缴同级国库,一律不得挪用、截留。
六、各有关部门、单位系统内部关于公物处理的办法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一九九八年十月六日
来源:拍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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