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或其代理人应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对自己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委托人
第五条: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六条: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进行核查。
第七条: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 委托人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委托人已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 如果委托人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八条:
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除外),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
(一)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二) 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 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四)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五) 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第十条: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可撤回其拍卖品。但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一条: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五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拍卖费用。
第十三条: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品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第一次拍卖中委托人应支付的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及再次出售该拍卖品的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来源:拍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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