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纠纷调解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在邢台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产生的产权交易纠纷,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邢台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权交易纠纷调解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三条 产权交易纠纷调解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中心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产权交易当事人之间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中心调解。涉及中心的纠纷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调解。
第五条 中心根据产权交易纠纷当事人(简称当事人)递交的申请举行调解会议。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生纠纷的产权交易是在中心进行的;
(二)当事人应是与产权交易纠纷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有明确的纠纷对象;
(四)有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依据;
(五)当事人任何一方尚未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向中心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产权交易纠纷调解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与产权交易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产权交易纠纷调解申请书》按中心统一印制的表格填写。
第八条 中心收到调解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中心在召开纠纷调解会议的三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
第十条 纠纷调解会议程序如下:
(一) 陈述:当事人陈述产权交易纠纷事宜;
(二) 询问:中心向当事人提出询问并可要求提供相关证据;
(三) 协商:中心组织当事人协商解决方案;
(四) 形成调解方案:形成调解方案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调解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调解请求;
(三)纠纷事实;
(四)调解结果;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当事人认为中心调解人员与本纠纷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有权以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参加调解的人员认为自己与本纠纷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视为不同意调解或退出调解,调解终止。
第十四条 进行调解时,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但须出具委托书。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纠纷涉及第三人的,中心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
第十六条 调解不成或当事人退出调解的,调解终止,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十七条 调解所形成的文件资料由中心归档。
第十八条 本办法报政府相关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中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拍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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