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不良资产托管处置暂行规定(青国资委[2005]2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青国资委[2005]24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不良资产托管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处室:
《青岛市不良资产托管处置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五号
青岛市不良资产托管处置暂行规定
为规范对已核销不良资产托管处置的工作程序,最大限度地提高不良资产变现收益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所指的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在清产核资、改革、改组、产(股)权转让、资产剥离、无偿划转等行为时,经中介机构审计核实,并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做核销所有者权益的实物资产、不良债权、股权及其他权益性资产。
二、市国资委对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按照国有(集体)资本的比重享有相应的所有者权益。
三、市国资委委托青岛产权交易所对已核销的不良资产进行托管处置,并督促指导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定期对托管处置不良资产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青岛产权交易所对托管处置不良资产的安全性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不良资产管理、清缴和处置变现的日常工作。
对不良资产的托管处置,青岛产权交易所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工作程序,报市国资委备案。
五、青岛产权交易所对托管不良资产的处置,应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降低处置成本,最大限度地提高不良资产处置的收益率,维护国有资本的权益。
六、青岛产权交易所对托管不良资产的处置,可采取拍卖、竞价和协议委托追缴债权等方式。
对不良实物资产的处置,一般采取拍卖或竞价方式处置,以有资质的再生资源公司作为回收处置的主渠道;对不良债权的处置,青岛产权交易所可自行组织力量清收,也可委托产权交易机构或其他中介机构清收。委托其他单位处置时,青岛产权交易所应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责任,并对处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七、参与不良资产托管处置及收益收缴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如发现违反财经纪律,违规处置行为的,市国资委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市国资办、青岛产权交易所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来源:拍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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