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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成交确认书纠纷引发的法律思考

http://auction.51jiuhuo.com  2011/11/27 10:04:50

 《拍卖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的作用是什么?拍卖成交确认书是否为一个独立的合同?
拍卖成交确认书纠纷引发的法律思考      文/刘双舟
 【案例】曾先生,甘肃靖远县某公司经理。他50多岁,常年在兰州做生意.多年奔波,小有积累。一张靖远县某招待所的拍卖公告,使曾先生结缘拍卖。然而,曾先生所不知道的情况是.该标的已事先“内定”给了一位竞买人,曾先生的出现,无疑是搅局。最终曾先生以1850万元的价格成功拍下标的,他当场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签了字,但拍卖公司以确认书还要盖章为由.当即又收走了所有文件。曾先生迟迟拿不到《拍卖成交确认书》,他多次找县有关部门和拍卖公司索要,但均被告知,按《竞买须知》在30天内把1850万元都交清,才会给他成交确认书。这时候曾先生开始有点害怕了,手里没有一份拍卖成交的正式文件,却要一个劲儿地往里送钱,万一要出个差错,自己岂不太被动了吗?他决定,在该办的手续未办好之前,不再缴纳余下的907万元,等拿到确认书再行缴纳。不难想象,最终曾先生没能取得拍卖成交确认书,一场纠纷在所难免。
    这是一起拍卖成交确认书引发的纠纷。拍卖成交确认书的作用是什么?曾先生认为,没有拍卖成交确认书,自己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而拍卖公司则依曾先生手中没有拍卖成交确认书为由,主张曾先生
违约,继而将标的二次拍卖给之前的竞买人。这里值得引起我们思考的是,拍卖成交确认书是否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有何意义?
    本文特邀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双舟,从法理的角度对拍卖成交确认书进行分析。
不宜将拍卖成交确认书看作是一个独立合同
    拍卖合同是由几个合同共同构成的一个合同组。拍卖活动中有四方当事人,他们之间存在三种重要的合同关系:第一种是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由《委托拍卖合同》来体现:第二种是拍卖人
与各竞买人之间的拍卖服务关系,由《竞买合同》来体现:第三种是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特殊买卖关系,应当由《拍卖成交合同》来体现。这其中,《拍卖成交合同》由《竞买合同》和《拍卖成交确认书》两部分构成。
拍卖实践中,拍卖人一般不与竞买人签订正式的《竞买合同》,往往是给竞买人发放拍卖人单方制定的《拍卖规则》和《拍卖注意事项》,或由竞买人单方面出具遵守拍卖规则的保证。在发生的拍卖纠纷中,拍卖人单方制定的《拍卖规则》有时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有时会以“单方制定.显失公平”为由不予采纳,因此拍卖实践中拍卖人应当重视《竞买合同》,将单方制定的规则或声明变成双方协商一致的协议,使之成为合同条款合同的性质,这样更容易被法院采纳。
    在《竞买合同》中除了要将拍卖人为竞买人提供的服务和竞买人遵守的拍卖规则的承诺纳入外,《竞买合同》还应包括除合同价款以外的其他所有关于拍卖标的的内容。拍卖本质上是一种买卖,一个买卖合同会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内容,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合同标的、标的数量、标的质量、价款、佣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每个因素都需要通过合同双方用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来确定,全部确定了,合同也就成立了。
    在拍卖会上,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实际上只确定了一个因素,即合同的价款。那么剩下的内容,比如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佣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如何确定呢?我认为,这些内容都是在拍卖前,由拍卖人与竞买人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予以确定的。这些内容都应当纳入到《竞买合同》中。
    可见,《拍卖成交确认书》不是一个独立的合同,而应当是《拍卖成交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拍卖成交确认书》只涉及到成交价的问题,只需载明:买受人在拍卖人某年某月某日举行的拍卖会上以××价格竞得×标的,拍卖成交,双方签字予以确认”即可,其他内容都最好不要放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中。
拍卖实践中,有的拍卖企业将《拍卖成交确认书》等同于《拍卖成交合同》,将拍卖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成交价格、交付标的的时间和地点、交付标的的方式、支付成交价款的时间和方式等内容,都规定在了《拍卖成交确认书》中。这种情况下,《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内容并不限于对拍卖成交价格的简单记载和反映,事实上起到了记载拍卖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拍卖成交合同》的作用。但是这样做存在一定的弊端,由于内容太具体和全面,而在拍卖成交之前,由于竞买人还不知道自己是否能竞买成功,因此对合同内容一般不太重视,有些竞买人在拍卖成交前甚至根本不看《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具体内容,当拍卖成交后,拍卖人要求买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时,买受人可能会对《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成交价款以外的条款提出不同意见,并可能因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而拒绝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这种情况下,拍卖人会因提供不出拍卖成交和买受人违约的证据,而无法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可见,如果双方有《竞买合同》,拍卖人就可以依据《竞买合同》来追究拒签《拍卖成交确认书》的买受人的违约责任,买受人也可依据《竞买合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如果双方签有《竞买合同》的话,纠纷就会非常容易解决。
 
谈谈拍卖成交确认书的作用
    拍卖成交确认书可以简单地定义为: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与拍卖人签署的对拍卖成交事实予以确认的书面文件。
    通常讲,书面形式较为安全,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法律从交易安全和证据学的角度考虑,有时要求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签定合同,目的是为了避免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拍卖法》的立法比合同法早,当时拍卖业还是一个刚刚恢复的行业,拍卖标的主要是公物,国家出台《拍卖法》的首要目的是规范拍卖活动,管理的色彩较浓,同时出于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因素的考虑,在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后,接着要求“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采用书面的方式对拍卖成交的事实做进行进一步确认。
    因此,拍卖成交确认书是对拍卖成交这一事实的书面确认形式。
    有观点认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是拍卖合同成立的条件。我认为这种观点不能成立,理由有二:
    第一,根据拍卖法第五十二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规定可知,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前提是拍卖已经成交,而“拍卖成交”正是拍卖合同成立的意思。
    第二,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的主体是买受人,而不是竞买人。竞买人只有在拍卖合同成立后其身份才能转化为买受人。因此,买受人与拍卖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的前提必须是拍卖合同已经成立。
因此,拍卖成交确认书的作用只在于对拍卖合同成立这一事实予以书面确认。

来源:拍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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