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评估拍卖制度之构想
司法评估拍卖制度的法律规制是通过对现有的评估拍卖制度加以规范和调整,达到服务司法的目的,更好地调节法院、评估拍卖机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从而妥善地对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利进行重新分配。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评估拍卖的现状不容乐观,需要进一步完善。
坚持执行部门具体执行、委托评估拍卖部门程序配合的模式。执行部门对结果负责,对当事人在评估拍卖过程中的异议进行裁定,委托评估拍卖部门对评估拍卖的具体程序负责,从而做到执行部门在不接触评估拍卖单位的情况下,对其评估拍卖的结果正确评价,达到监督整个执行过程的目的。
坚持评估报告和拍卖结果作为证据原则。这个原则也是法律至上原则的具体体现,任何结果和事实只有经过法律的评价才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部门根据拍卖结果制定的确权裁定书正是这种评价的具体体现,评估报告和拍卖结果只有经过司法审查后才具有约束力和执行效力。同样,执行部门经过审查,对不符合案情和其它实际情况的结论可以裁定不予认可,从而体现法官的中立性和裁判性。
坚持评估拍卖程序启动的提前告知程序。强制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权益,势必会引起其情绪反映激烈,执行部门应在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前与利害关系人充分沟通,书面告知启动此程序后对其即将产生的后果,以及会导致其履行债务成本的增加。在拍卖前更要告知其如果拍卖会导致的不利后果,从而为当事人接受拍卖结果以及顺利交付拍卖标物打下坚实的基础。
来源:拍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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