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本报讯 记者潘从武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了《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此次银川市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多项条款进行了修改,旨在将民生问题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重点,内容涉及污染企业限期治理主体变更、调整违法排污行为最高上限处罚、夜间施工扰民须补偿居民等。条例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除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外,进行夜间施工作业噪声超标排放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居民住宅楼内不得开设歌厅、舞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产生高噪声的设备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违法成本低是企业噪声污染“屡教不改”的主要原因。此次新条例对多项处罚上限标准进行较大幅度的提高。银川市环保部门专业人士表示:“不管是国家重点企业,还是自治区重点企业,都得用重罚来让企业明白违法的代价有多大,从而起到震慑作用。”
按照新条例规定,逾期未申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事项的,处罚标准调至5000元至5万元。未经批准,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单位从22时到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此项违法行为处罚上限标准从3万元调增至5万元。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来源:搜狐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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